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当事人苏某长期从事正规按摩服务,依靠微薄提成维持全家生计。苏某曾有过被错误牵连调查的经历,此后更加谨小慎微,坚持只做合法工作。苏某于某月某日入职某市某会所担任按摩技师,入职时间极短。后续该会所被查处,侦查机关认定会所存在利用信息网络对外发布违法信息的行为,苏某作为在岗技师被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事拘留,羁押十五日,导致家庭唯一经济来源中断。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能否仅凭苏某在被查处的会所上班,直接推定其主观上明知会所存在网络违法推广行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且客观上本人实施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行为。刑事诉讼中的“应当知道”属于推定明知,必须建立在完整客观证据、能够排除全部合理怀疑的基础之上,不能仅依靠工作地点和身份直接作出有罪推定。
【裁判结果】
陈经乾律师介入后,全面梳理案件细节,指出苏某仅提供正规按摩,手机内无营销推广软件及记录,未实施转发、推送等客观行为。律师强调,现有证据仅能证明会所存在嫌疑,不能将营销人员的行为归责于普通技师。同时,律师结合苏某家庭困境论证无羁押必要性。最终,某公安机关充分审阅法律意见,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苏某主观明知及客观实施犯罪行为,无法达到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刑事拘留满十五日后,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对苏某作出无罪释放处理。
【律师价值】
陈经乾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罪名构成要件,打破“场所违法即员工知情”的有罪推定逻辑。通过细致会见与证据梳理,从主观认知、客观行为及羁押必要性三维度展开辩护,成功论证当事人无主观明知且未实施客观帮助行为。律师的专业判断与有效沟通,促使侦查机关在拘留阶段即作出证据不足无罪释放的决定,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陈经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