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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违法顶格“罚款”的梳理、解析

发布者:何康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595人看过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11日起施行,作为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处罚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包括: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由轻到重,依次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件。“罚款”的制裁力度介于“警告”与“行政拘留”之间。

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升,原罚款标准已难以形成有效威慑,从适应物价水平和社会治理需要出发,?提高金额可增强处罚的震慑力,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所以,相较于2012年的旧法,新治安法普遍调高“罚款”标准,但“罚款”上限仍维持五千元不变,这是为什么?

笔者以为,首先,设定五千元上限,既是民众在实施治安违法行为后,普遍能接受的经济制裁,也可减少行政处罚权的滥用,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效率。

其次,治安处罚与其他行政处罚的区别在于只能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本质是一种行政处罚,其制裁力度当然小于刑事处罚。

最后,“罚款”与“罚金”(刑罚种类之一)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对行为人的一种财产惩戒措施,既可附加使用,也可独立适用,但就执法程序的规范性、严格性而言,对行政处罚的要求远低于刑事处罚。如果制定较高的“罚款”标准,可能脱离“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安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避免异化为以罚款为目的。

接下来,为大家梳理可能被处以顶格罚款的情形。

情形一。第35条,对实施侮辱、诽谤英烈和美化侵略等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属新增条款,是为了与201851日起施行的《英雄烈士保护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条款相衔接。

情形二。第44条,对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原38条,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修订后提高十倍,安全第一。

情形三。第48条,对组织、胁迫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活动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属新增条款。2009228日公布《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62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62条之二,罪名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从字面理解,“违反治安管理”指向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鉴于治安法没有类似规定,法院在判决“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时,往往引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在实务中引发较大争议。本次修订弥补了立法缺陷,同时也带来“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辩护空间。

情形四。第54条,对强迫交易的违法行为,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原46条,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修订后提高十倍。强迫交易属于“涉黑涉恶犯罪”中常见违法行为,这可能是顶格罚款主因。

情形五。第63条,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票证等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原52条,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修订后提高五倍。此类违法行为主要以牟取钱财为动机,顶格罚款也就理所应当。

情形六。第65条,对违法设立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千元(原54条,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修订后提高五倍。

 注意,由“并处”改为“可以并处”。

情形七。第67条第3款,对旅馆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原56条第2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修订后提高十倍。旅馆业属于经营许可的特种行业,包含宾馆、电竞酒店、民宿等,顶格罚款提醒旅馆业经营者对入驻人员应尽责报告。

情形八。第70条,对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属新增条款,新技术应用于生活后,产生新的问题,法律对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回应,从事民间侦探的人员需注意。

情形九。第78条,对卖淫、嫖娼的行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原第66条),没有变化。

情形十。第79条,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67条),没有变化。

情形十一。第80条,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淫秽等淫秽物品和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原第68条,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修订后顶格罚款。

情形十二。第82条,对赌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原第70条,情节严重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修订后顶格罚款。

情形十三。第83条,对非法种植、买卖、运输、携带、储存毒品原植物等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原第71条,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修订后顶格罚款。

提醒注意:单纯种植毒品原植物但“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不过,建议大家最好别种植,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情形十四。第85条第1款,对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原第73条,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修订后顶格罚款。

经以上梳理,再解析如下。

首先,新治安法对14种违法行为可能处以五千元顶格罚款,其中,新增3种情形,提高9种情形,唯二不变的是涉及“卖淫嫖娼”的两条。看来,打击风化类治安违法一直是治安罚款的重中之重。

其次,顶格罚款没有规定“单处”,都是伴随在“拘留”之后的“并处”或“可以并处”,注意两者的区别。?“并处表示必须同时附加适用其他处罚可以并处表示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附加处罚?,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再次,处以顶格罚款的情形,不论是直接规定,或限定在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情节较重”,往往与犯罪仅一步之遥,两者的界限模糊,不小心即从治安违法上升至刑事犯罪。所以,遵纪守法方为上策。

最后,本次修订最大的亮点是第135条:“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不得返还、变相返还,不得与经费保障挂钩”。在原第115条内容中增加“不得返还、变相返还,不得与经费保障挂钩”,从根本上避免执法过程中的利益驱使。

想想当下饱受诟病的远洋捕捞、就近打捞等,无一不是让执法成为手段,利益才是目的。建议全国人大在下一次讨论刑法修正案时,修改《刑法》第64条,明确“国库”的含义,增加“一律上缴中央国库,不得返还、变相返还,不得与经费保障挂钩”的内容。让执法者无利可图,司法才能回归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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