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新治安法第136条
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施行,其中第136条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引发公众讨论、热议,直指“吸毒记录封存”,大抵是公众反对居多,专家解读安抚。反对的几个理由:辜负牺牲的禁毒警察,对执法公平与自身安全的担忧,要求吸毒入刑,等。
谈谈个人的看法,先从“封存”的由来说起。
一、“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的由来。
2012年3月14日,刑诉法第二次修正,增加一编,作为第五编:“特别程序”。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编第一章,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其中第275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2018年10月26日,刑诉法第三次修正时,序号调整为第286条,内容未变。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刑法》第30条规定,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刑诉法对“封存犯罪记录”的规定,专指“刑期5年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包括刑期5年以上的未成年人,成年人犯罪和单位犯罪。
公众对“刑期5年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大多持支持态度,原因:一则,是给孩子一个改错的机会;另则,五年以下基本属轻刑犯,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小。
实施十多年来,鲜有负面报道,公众对此普遍认可。问题来了,既然公众可以接受“犯罪记录封存”,为什么对社会危害性更小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持反对态度呢?先看新治安法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显然,治安法基本借鉴刑诉法关于“封存”的规定,对比两者存在的差别:刑诉法限定是“未成年人且刑期5年以下”,治安法则是全部封存,且增加“不得公开”;两者的除外情形均包括“办案需要”,刑诉法指向“司法机关”,治安法是“有关国家机关”,外延更广,包括司法机关。
接下来,解析法条。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的缺陷。
缺陷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件。第65条第3款:“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件。”
举一个吊销许可证件的例子。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45条:“保安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发证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可见,当保安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公安机关可依法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是典型的治安处罚。保安公司被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其经营范围中的“许可项目”必然调整或删除,随之带来的是市场主体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如果保安公司没有主动申报,而新治安法第136条规定“封存且不得提供或公开”,意味着公安机关不能主动告知。此时,矛盾出现: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得知此信息?市场主体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不能进行,更不能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当下,对商业合作伙伴的初步了解,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如果不能得到真实信息,则面临很大的风险。
此外,由公安机关监管的特种行业,如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废旧回收业等,都存在类似风险。
缺陷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8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下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
“封存违反治安管理记录”,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在寻找合作伙伴,或招聘人员时,如何得知相关人员是否属于“该行业禁业人员”?
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由轻到重的渐进处理方式:首先,《禁毒法》第62条:“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即主动登记或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4条规定,处拘留、罚款。
再次,《禁毒法》第33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责令其社区戒毒,期限为3年。
最后,《禁毒法》第38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公安机关可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期限为2年。
这里作一个澄清。?社区戒毒?是一种强制性的戒毒治疗措施,?强制隔离戒毒是??行政强制措施?,两者均不是治安管理处罚,不属于新治安法第136条规定的“封存”范畴。所以,公众讨论中的“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与新治安法第136条规定的“封存”无关。
三、法律冲突。
《行政处罚法》第9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据此,治安管理处罚的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件,均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行政处罚法》第48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没有例外。
治安管理处罚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更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如此一来,作为公众最为关注的治安管理处罚不得公开,就成了行政处罚中的另类。
四、即使不封存,公众也很难查询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
对于“封存”,公众的直接反应是:不能查询,无法知晓,进而引发讨论、热议。其实,就算没有“封存”,律师都很难查阅,何况公众。谈一个亲历过程。
去年,作为一起民事案件被告的代理人,因原告多前年涉赌被行政拘留,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系品格证据,对被告有利,遂决定调取,详情如下:
第一步,持律师证、授权委托书、应诉通知书和律所调查函,前往政务中心的公安窗口调取,接待人员告知需向原告户籍所在地甲派出所查询。
第二步,在甲派出所,查到原告被行政处罚的信息,警官告知是乙派出所作出,只能到乙派出所调取。同时说明需要法制部门审批。
第三步,在公安局法制大队,警官审核手续后,向领导请示,答复需要法院的调查令方可。
第四步,向受理本案的法院递交《律师调查令申请书》,取得法院出具的《调查令》。
第五步,持调查令再次到法制大队,警官将履行内部审批后的书面手续交与我,并提及之前没有遇过“律师在民事诉讼中调取行政处罚资料”的情形,特意给乙派出所打电话让配合律师调取,谢谢!
第六步,持《调查令》和审批手续,在乙派出所顺利取得涉及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最后,将加盖乙派出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到法院,自己保留复印件。让当事人在律师办公室查看即可,不能拍照、复印,案结后留档,这是律师工作的保密要求。
综上,个人观点:就“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照搬刑诉法的规定,限定在“未成年人”范围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