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初衷是为改变以“侦查主导刑诉”的尴尬局面,确立法院不受干扰的裁判者角色。余某平交通肇事案的二审判决,让我看到司法改革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突袭裁判”。
突袭裁判,指裁判者未让当事人充分利用程序法所提供的攻击和防御的机会而作出的裁判,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和程序参与权。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法官在裁判过程中过度垄断权力,不充分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辩论权利没有得到充分尊重。法官对裁判结论的推理演绎过程处于秘密状态,缺乏当事人的参与,导致心证过程脱离案件事实和证据,陷入“自说自话、自圆其说”的困境。最终,法官在裁判文书中以各方当事人未曾提及和辩论的理由,或未曾辩论的法律,或未曾主张的事实,出乎当事人意外地直接做出裁判。这种错误的裁判结果不仅突破了当事人的预期,也突破了社会共识,形成了突袭性裁判。
突袭裁判不仅损害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还导致当事人不断上诉、申诉甚至信访,给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带来沉重的负担。
突袭裁判最初发生在部分民商事案件中,近来拓展到刑事案件,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
“余某平案”简介:2019年6月5日,余某平酒后驾车撞死被害人宋某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次日,余某平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6月17日,余某平家属赔偿被害人宋某近亲属各项损失160万元,取得谅解。
审查起诉阶段,余某平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人见证下签署具结书,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门头沟区法院一审以余某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门头沟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理由如下:1、本案不属于法定改判情形,一审法院改判属程序违法;2、一审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不能成立;3、余某平符合适用缓刑条件,该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4、一审法院对于类似案件曾判处缓刑,对本案判处实刑属同案不同判。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抗诉意见。
余某平提起上诉,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适用缓刑,理由如下:1、原判认定其主观恶性较大,判处缓刑不足以惩戒犯罪,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原判量刑过重,适用法律错误,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3、发生事故时没有意识到撞人,只是感觉车轧到马路牙子,震了一下。当时惊慌失措,离开事故现场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
余某平律师二审辩护意见:原判有期徒刑二年的量刑较重,请求改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主要理由如下:1、余某平的行为构成一般的交通肇事罪,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形;2、余某平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3、一审判决不适用缓刑没有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抗诉及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余某平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余某平的行为构成自首并据此对其减轻处罚,以及认定余某平酒后驾驶机动车却并未据此对其从重处罚不当,本院一并予以纠正。据此,判决如下:一、驳回门头沟检察院的抗诉及余某平的上诉;二、撤销一审判决;三、上诉人余某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余某平案”的公开,法圈内一片哗然。
个人以为,二审判决存在以下错误:其一,检察院有法定的“公诉权”,法院在检方指控范围内审理、裁判是原则;其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是在检方的指控范围内行使辩护权或履行辩护职责,“突袭裁判”公然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其三,控、辩双方及一审均认可自首,二审直接否定自首没有程序法律依据;最后,“突袭裁判”的实质是法院代行控方权利,身兼控、审两职,偏离中立位置。
谈2019年援助的一起开设赌场案件。检方指控老陈为主犯的依据是分得赌场干股,我认为老陈只是受他人邀约参与赌场的临时股东,没有参与赌场干股分红,不是该案的主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一审判决认定老陈虽未分得赌场干股,却以检方未指控的赌场发起人为由,认定老陈系主犯;此外,起诉书没有指控本案系情节严重,之后也未追加或变更情节严重的指控,一审判决以“本院认为”为由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前述两点均突破检方指控,是典型的突袭裁判,让辩护无所适从。
突袭裁判,请告诉被告人、辩护人,该如何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