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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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大和尚”释某信

发布者:何康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547人看过


再谈“大和尚”释某信

        7月27日,少林寺官网发布情况通报,释某信涉嫌刑事犯罪被查。次日,我就通报内容进行分析,写下《释某信被联合调查的几个疑问?》,文中提出三个疑问:1、释某信可能涉嫌的罪名?;2、释某信被采取的是哪种刑事强制措施?3、释某信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谁?

        昨日,突然想起“大和尚”已3个多月没消息,重发该文。

        今日,央视新闻发布消息:嵩山少林寺原住持释某信涉嫌挪用资金等案,经河南省公安厅指定新乡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新乡市公安局提请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日前,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释某信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出于不能半途而废的初衷,再次分析如下:

        一、发布通报的主体变化。

        释某信被查时系少林寺住持,最初由其工作单位(注,刑事案件只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少林寺虽然是宗教场所,在刑法中只有被告单位和被害单位之说,切勿误解)发布消息,也说得过去。鉴于“大和尚”涉案的公众关注度高,此次由央视新闻发布,属于常规操作。估计之后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移送法院审理,也会由央视新闻发布相关消息,或由检察院、法院官方自行发布。

        二、释某信涉嫌的罪名与可能判处的刑罚。

        目前,检察院以释某信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前两罪我在上文中,已基于少林寺通报信息得出。考虑到少林寺建立起庞大的商业帝国,“大和尚”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不令人意外。

        基于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检察院移送审理时,到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的罪名,存在变化的可能。在不考虑前述情形下,现就逮捕时的三个罪名,分析释某信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163条第1款规定,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犯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犯挪用资金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所以从“数额特别巨大”进行分析,是基于释某信的“大和尚”身份;否则,如“小和尚”犯案,断不会引发公众关注,更不会由央视新闻报道。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都是无期徒刑,而挪用资金罪的最高刑是有期徒刑15年。估计生效判决时,前两罪中恐有一罪是无期徒刑,量刑时对挪用资金罪的有期徒刑进行吸收。数罪并罚下,“大和尚”的主刑可能是无期徒刑;至于附加刑,只有前两罪规定应并处罚金,幸好没有“没收财产”刑。

        综上,释某信无性命之忧,若能走出监狱,尚有财产可生活。只是,“大和尚”在1981年出家,现已60岁,从被羁押到服刑,恐20多年,届时已80多岁,除非道行高深?此外,释某信16岁到少林寺,“大和尚”的个人财产如何认定?

        三、释某信被决定逮捕前,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7月27日通报称释某信被多部门联合调查,当时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我分析可能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简称“指居”)。今日央视报道,相距已逾110天。如果是拘留,则30天内必须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批准逮捕的决定最迟应在8月底9月初作出,而不是现在。所以,排除拘留的可能,“大和尚”应被指居。

        少林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按地域管辖,应由郑州警方立案,央视报道本案经河南省公安厅指定新乡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显然是指定管辖。司法实践中,指定管辖往往伴随着“指居”措施的适用,进一步证明释某信被决定逮捕前,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就是“指居”。

        四、释某信现羁押在何处?

        《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2款:“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指居”在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执行,央视报道中没有提及。既然释某信已被采取逮捕措施,应当送往看守所羁押。只是,不知是新乡市公安局下辖的哪个看守所?

        此外,我在上文中提出的疑问3,即“通知谁”,在央视报道中没有找到答案,涉及到委托辩护或指定辩护,与“大和尚”行使“辩护权”密切相关,只能寄希望下一次官方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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