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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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的犯罪率,其实,没那么高!

发布者:何康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418人看过

2025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7件依法惩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及相关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案例六“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引起笔者关注,遂评析。

一、关于“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原文。
   
四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打击治理帮信及相关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在依法严惩职业性、组织性犯罪活动及其组织者、指挥者和骨干人员的同时,应注重区别对待。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群体和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可依法从宽处理,并做好行刑衔接,推动社会综合治理。此次发布的案例六“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根据朱某某在犯罪链条中的层级地位、具体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六、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综合认定涉“两卡”犯罪的主客观情节,做好行刑衔接

【基本案情】
    朱某某明知其老乡沈某某系“跑分”洗钱团伙成员,为牟取非法利益,将自己的2张银行卡及身份证提供给沈某某,由沈某某将其银行卡绑定POS机。后朱某某在沈某某租赁的宾馆房间内伙同其他三名洗钱团伙成员,将流入其银行卡的资金转账至上线提供的其他银行账户。经查,2022年5月19日至23日,朱某某在沈某某的组织下为洗钱团伙转移诈骗资金4.3万余元,另转移70余万元来源不明资金,获取报酬4100余元。2025年1月,朱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诉讼过程】
    江苏省新沂市公安局以朱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新沂市人民检察院经公开听证,考虑到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资金不足5万元,且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情况,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新沂市公安局对朱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100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1.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全案情节依法处理案件。对于涉“两卡”犯罪,办案机关根据主客观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必要性。对于仅协助、配合组织者转移赃款,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卡农”,特别是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人员,经综合判断,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确无刑事追究必要性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2.坚持系统观念,积极参与协同治理。非法交易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等犯罪的重要资金流转通道,依法打击买卖银行账户、支付账户违法犯罪活动系打击治理信息网络违法犯罪产业链的重要环节。办案机关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强化行刑衔接,通过检察意见或建议、司法建议等方式,以案释法并加强落实监督,推动打防管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笔者对案例六的简要提炼:

1、案情。朱某某提供2张银行卡及其身份证给他人“跑分”,5日内帮助转移诈骗资金4.3万元及70余万元来源不明资金,非法获利4100元。

2、情节。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4100元。

3、案件结果。检方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100余元。

笔者认为,案例六符合刑事法律及法治要求,朱某某是幸运的,感受到“法治”之光。想起曾援助的两起类似案件,法院采纳辩护观点、无视量刑意见,意难平。

二、李某掩隐案与案例六对比。

1、案情。2022年7月12日,李某经朋友介绍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跑分”,当日流入诈骗资金10万元,李某取现后交给他人,非法获利2000元。

2、情节。检方认为,情节严重、自首、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3、辩护意见。一般情节(取现9.99万元)、从犯、全额退赃,建议在量刑建议以下判处主刑及附加刑。

4、案件结果。法院认定李某一般情节、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期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5、与案例六对比。

相同之处如下:

李某一般情节、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
朱某某一般情节、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

不同之处如下:

?犯罪金额非法获利犯罪持续时间有无来源不明资金
李某9.99万元2000元2小时
朱某某4.3万元4100元五日70余万元

结果差异:

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期二年五个月,罚金1.5万元
朱某某相对不起诉,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十日,罚款8000元

评析。李某的犯罪金额接近“情节严重”的标准,但犯罪持续时间较短,从银行卡接收赃款到取现、返款,不足2小时,系典型的卡农、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反观朱某某,犯罪时间持续5日,其主观恶性大于李某。犯罪金额4.3万元虽不及李某一半,但来源不明资金达70万元,非法获利4100元也高于李某的2000元。

有期徒刑缓刑与行政拘留十日的差别不言而喻,前者刑罚,有犯罪记录,将影响自己及子女;后者行政处罚,无犯罪记录。此外,从对财产的制裁来看,罚金1.5万元也高于罚款8000元。

三、俊某掩隐案与案例六对比。

1、案情。2023年4月10日,俊某经朋友介绍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跑分”,当日流入诈骗资金5万元,俊某取现后交给他人,非法获利1500元。

2、情节。检方认为,自首、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八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3、辩护意见。俊某属于从犯,已全额退赃,建议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罚金下调。

4、案件结果。法院认定俊某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期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5、与案例六对比。

相同之处如下:

俊某一般情节、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
朱某某一般情节、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

不同之处如下:

?犯罪金额非法获利犯罪持续时间有无来源不明资金
俊某5万元1500元1小时
朱某某4.3万元4100元五日70余万元

结果差异:

俊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期一年二个月,罚金1万元
朱某某相对不起诉,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十日,罚款8000元

评析。两案更具有可比性。俊某除犯罪金额高出7000元外,其余情节均较朱某某为轻:如,非法获利少2600元,犯罪持续时间不足1小时等。两人的结果却大相径庭。

四、“朱某某掩隐案”列为典型案例,所传递的积极信号。

从案例六与李某案、俊某案的对比后发现,司法机关之前对轻罪案件的处理,采取的是“重刑”政策,案例六的发布似有纠偏之意。

虽然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典型案例效力低于指导性案例,不在“应当参照”之列,其价值在于解决“类案同判”的细节问题。具体到“朱某某掩隐案”,即在量刑规范下,统一类案的处理模式,传递出两个积极的信号:1、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可行可刑”的案件,以行政处罚为主,避免刑事打击面过宽;2、“犯罪情节轻微”在“掩隐案件”中的认定,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时,应做好与公安机关的“行刑衔接”,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五、对律师办理“轻罪”刑事案件的启示。

其一,“朱某某掩隐案”的参考价值。提炼出检察机关就“掩隐案”作出相对不起诉的要求:一般情节、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无其他从重情节;对犯罪金额进一步细化,占“情节严重数额起点标准”的50%以下。

需要说明的是,两高《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法释【2025】13号),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已将“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提高到50万元以上,将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的数额标准提高到500万元以上,以保持与上游犯罪的量刑均衡。

其二,“朱某某掩隐案”的量刑价值。在“朱某某掩隐案”未提起公诉、移送审理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典型案例的共同发布方,说明已得到其认同,其积极意义可影响到法院审理阶段。

在案例六典型意义1中,明确“对于仅协助、配合组织者转移赃款,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卡农”,特别是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人员,经综合判断,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确无刑事追究必要性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所以,如果在法院审理阶段,案情与朱某某类似,律师提出的量刑意见可以优先考虑“免予刑事处罚”。为此,笔者梳理了常用的“免除处罚”条文:《刑法》第27条,从犯;第28条,胁从犯;第67条,自首;第68条,重大立功。

重点提示《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能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本条可作为独立的免除刑罚事由,与前述条文结合使用,效果更好。

此外,刑法分则中也有免除处罚的条文,如《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第276条之一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390条规定的行贿罪。

提醒注意的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推进,如同滚雪球,越往后,辩护阻力越大、越艰辛,建议当事人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笔者在办理李某案、俊某案时,曾感慨:如果律师及时介入,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是有希望的,这在“朱某某掩隐案”得到印证。

最后,“朱某某掩隐案”的延伸价值。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8月6日发布数据显示:2024年上半年审结的案件中,因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占比超过85%。

虽然案例六指向的是掩隐案件,但在“轻罪化”时代,传递出当下刑事司法政策: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做好“行刑衔接”等,完全可以借鉴、拓展到其他的“轻罪”案件辩护中。

六、结语。

真实的犯罪率,其实,没那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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