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文中已隐去人名、地名,皆用化名。
第二起,程永强双拳连击杜建强五、六十拳,已是拳王?
原审认定:“2003年10月的一天,丙县看守所被监管人杜建强等人收工回来在看守所院内集合时,程永强问谁是杜建强,杜建强回答后,程讯问杜是否喝酒了,而后程用拳头殴打杜的面部。”
原审认定程永强虐待杜建强的证据,有被害人杜建强陈述,和证人王文武、周大海、任振华的证言。
杜建强2004年11月9日笔录摘要:
杜:2003年10月的一天傍晚,大约晚上6点钟,我们劳动号的犯人劳动回到号内,大约有10来人,程永强让我们后回来的10来人到看守所院子里集合,他问谁是杜建强,我说我是。程永强就用双拳打我脸部五、六十拳,我被他打得后退了几步,左脸上部的食牙有两棵被打得松动了,嘴唇被打出血了,脸部有点肿。他又让我撅着。拿我穿的一只拖鞋打我头部六、七下。又把我带到后面3号监房,程永强打我时,劳动号那10来人都在看守所院内站着,他们知道我被程永强打了。
问:程永强为什么打你。
杜:我不清楚,我也没违反监规,他无缘无故就打我一顿。
问:你被程永强打了谁能证实。
杜:当时劳动号的王文武、周大海等人能证实。
问:你被打的事还有谁能证实。
杜:看守所教导员任振华也能证实,我在监区值班室跟他说过我被打的事,我与任振华是战友。
王文武2004年11月10日笔录摘要:
王:2003年10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这天傍晚几点钟记不清了。我们劳动号的犯人在新看守所劳动收工回到老看守所,下车后,我们直到监区放风场集合点名,这时程永强所长走过来问:“谁叫杜建强。”我们一起干活的杜建强说:“我是。”程所长走到杜建强面前说:“你是不是喝酒了,和谁喝的酒。”杜建强说:“我没喝酒。”程所长就用拳头打杜建强的脸,打的挺狠,把杜建强打的后退了好几步。我回头看了看,看见程所长用拳头打完杜建强的脸,又用胳膊肘子拐杜建强,杜建强被拐了一个趔跄。过了一会,程所长把杜建强程独留下,让我们回号里了,以后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
周大海2004年11月10日笔录摘要:
周:2003年10月的一天,我们干活收工回来,进到老看守所院内,站排报数点名。程永强当时在场,这时,程永强走到我们跟前问:“谁是杜建强。”杜建强往前迈了一步说:“我是杜建强。”程队闻到他身上有酒味,问他在哪喝的酒。杜建强没吱声。程永强就踹他一脚,他退到后面。程永强怎么打他我没看清。过了三、四天,杜建强重回劳动号时,他跟我说:“那天晚上,咱们站排回来,程永强把我脸打得挺狠。”
问:杜建强跟你说打到什么程度。
周:他只说打得挺狠,再没细说他被打的事。
任振华2004年11月9日笔录摘要:
任:2003年10月份的一天,留所服刑犯杜建强到监区值班室找我,见我就哭了。我问他怎么回事,他说:“程永强在前两天把我打了,打我嘴巴子,把我牙打坏了(松动了)。”我就问他因为什么,他说:“我们劳动号的几个犯人出去干活、吃饭、喝酒等原因。”后来我说:“你肯定又惹事了,你在这个地方不服管理能行吗,打你活该。”
以上四份言词证据的分析
1、杜建强、王文武和周大海都提到一个细节:“干活收工回所后点名,程永强先问谁是杜建强。”说明之前程永强并不认识杜建强,怎么可能无缘无故的殴打杜建强?
2、杜建强在外干活是否喝酒?杜建强被询问时隐瞒喝酒之事;王文武陈述程永强问过杜建强是否喝酒;周大海说程永强闻到杜建强身上的酒味;任振华证实杜建强向他陈述时说因喝酒被打。所以,杜建强当天的确喝酒了,而喝酒违反监规,任振华才说杜建强被打活该。
3、杜建强被打的情况。杜建强说被程永强连击五、六十拳,在场的王文武、周大海等10来人都看见;王文武说看到程永强打了杜建强脸部一拳,用胳膊肘子拐杜建强;周大海只看见程永强踹杜建强一脚;任振华陈述杜建强说程永强打了他嘴巴子。杜建强被打的四种说法:双拳打脸五、六十拳;打一拳和胳膊肘子拐;踹一脚;打嘴巴子。
杜建强所说“程永强用双拳打了其脸部五、六十拳”,把程永强描绘成拳王泰森,而杜建强本人,不要说满脸流血,最起码也是鼻青脸肿的模样。在场的王文武和周大海为什么没看见?两天后的任振华也没注意到?真相是:程永强就没有殴打过杜建强。
乙区检察院对(2005)乙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提出抗诉的理由是:乙区法院没有认定“虐待杜建强”的指控。不解的是,2005年8月9日开庭时,杜建强就在乙区法院里等候出庭,接受法庭询问,那为什么不准许杜建强出庭呢?
2018年9月5日,杜建强出具《情况说明》,在丙县看守所服刑期间,没有被任何人打过,即没有被程永强殴打过,也没有受过伤。
2019年12月22日,杜建强在接受律师调查时,明确说明在丙县看守所期间没有被虐待,2005年开庭时去了法院没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