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晚,少林寺官网发布情况通报:“少林寺住持释某信涉嫌刑事犯罪,挪用侵占项目资金寺院资产;严重违反佛教戒律长期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育有私生子。目前正在接受多部门联合调查。有关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一时间,墙倒众人推,释某信已是千夫所指。
出于职业习惯,就通报内容分析如下:
疑问一,释某信可能涉嫌的罪名?
通报中的“挪用侵占”项目资金寺院资产,可能涉嫌的罪名是《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和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前者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后者最高刑是有期徒刑15年。
至于“违反佛教戒律长期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育有私生子”,非世俗法律所辖,违反的是佛门清规及道德问题。
疑问二,释某信被采取的是哪种刑事强制措施?
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均由公安机关管辖,通报中称多部门联合调查,但采取强制措施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五种强制措施,依由轻到重的强制力度,分别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1、拘传。因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排除。
2、取保候审。在不妨碍侦查的前提下,可在居住的市、县内自由活动,基本排除。
3、监视居住。力度强于取保候审,为确保侦查顺利进行,有可能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优点是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缺点是脱离监督,弊端太多,法圈内废除“指居”的呼声渐高。
4、拘留。在看守所内执行,利于侦查。问题在于,头顶无数光环的释某信,何处羁押是道难题。
5、逮捕。只能由检、法两家作出,一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而非刑事立案后即行。况且,逮捕对证据的要求严格,仅次于判决,基本排除。
所以,释某信被采取的强制措施可能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拘留,前者可能性更大。
疑问三,释某信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谁?
《刑事诉讼法》第75条第2款:“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第85条第2款:“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93条第2款:“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法律要求司法机关对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及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有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法定义务。
据此,“通知”细化为监视居住通知书、拘留通知书和逮捕通知书。问题在于,释某信的家属是谁?
刑事诉讼法在前述条文中采用“家属”用语,但没有对“家属”概念下定义。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家属”是指“家庭内户主本人以外的成员,也指职工本人以外的家庭成员”。在民间,“家属”一般指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
出于委托辩护权的考虑,可参照“近亲属”的概念,即《刑事诉讼法》第108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据少林寺官网介绍:“释某信方丈,俗名刘应成,生于1965年,安徽颖上人。”既如此,释某信现60岁,如父母尚在,已年逾80;60年代的人,常情下有同胞兄弟姊妹;通报中提到释某信“育有私生子”,应视为其子女。
只是,不是司法机关通知的是谁?这涉及到释某信后续是委托辩护或指定辩护。
就此疑问,坐等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