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文中已隐去人名、地名,皆用化名。
第一起,孙文兵在零下20度的雪地,被程永强浇冷水约1小时,居然毫发无损,堪称雪地超人!
原审认定:“2004年1月的一天,丙县看守所的被监管人孙文兵因发烧在监室内躺着,被告人程永强发现后责令其到走廊,并对孙文兵拳打脚踢,将孙文兵眉弓踢破流血。此后又令被监管人尹小龙、车劲松将孙文兵拖架到监舍外看守所院内的雪地上,让尹小龙打来凉水,程永强往孙文兵身上浇凉水,体罚达几十分钟。事后被监管人尹小龙、车劲松将孙文兵架到管教室。”
一、原审认定程永强虐待孙文兵的证据,分别是被害人孙文兵陈述和证人尹小龙、车劲松、马其勇、王海峰和吴大伟等五人证言,现将六份言词证据内容按顺序据实摘要如下:
1、孙文兵在2004年11月9日笔录:2004年春节后6、7天的晚上7、8点,程永强让监舍犯人把我从监内架到走廊→再让尹小龙、车劲松从走廊拖架到看守所院内雪地→尹小龙打了五、六桶水→程永强从我头往下浇,浑身上下都浇湿了,大约近一个小时→程永强浇完一桶水进屋呆一会儿出来,接着往我身上浇水→浇完水后车劲松、马其勇把我架到管教室→有人劝我向程永强认个错,我没吱声→我身上被浇透了,结冰了→这件事在我一生当中,是我所经历的最痛苦的一件事,你们可以想象一下,大严冬并且我在生病,这时被人用凉水往身上浇并且是在室外的雪地上,那是一个什么滋味。
2、尹小龙在2004年11月9日笔录: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是在今年过春节以后不久时间的一天晚上八点钟左右,当时我与车劲松在劳动号里唠嗑→程永强让我和车劲松把孙文兵架到雪地里→我记得连续拎了三桶水→程永强是浇完一桶水在管教室呆一会又出来浇水→这时候在食堂干活的劳动号犯人马其勇、吴大伟、王海峰等人回监区了,那一会儿,程永强在管教室,我们几个人都劝孙文兵给程队认个错→车劲松和马其勇把孙文兵扶起来架到楼梯口,进大门时孙文兵哈着腰进管教室对程永强说“程队,我错了”,程队反问孙文兵“你哪里错了”,孙文兵没吱声。过了一会儿,程永强让孙文兵回号里了。
3、车劲松在2004年11月9日笔录:2004年过完春节10天左右→我在一楼打扫卫生,程永强喊我和二楼打扫卫生的尹小龙一起把孙文兵架到雪地上→程永强让尹小龙打了五、六桶水都浇在孙文兵身上,程浇完水就回管教室坐着→在监区外干活的马其勇、吴大伟等人回来后也过来看→我和马其勇劝孙文兵认错,然后搂着孙文兵进了管教室→孙文兵对程说“程所我错了”程说“知道错了,站起来自己走回去吧。”
4、王海峰在2004年11月9日笔录:2004年过完春节十来天左右→我与马其勇、吴大伟等人回监区,看到院内雪地上侧躺着一个人,我们几个过去看,我不认识这个人→程永强站在监舍门口喊我们进监舍→没看到有人向他身上浇水,没看清身上湿了,没注意到躺着的人旁边有小桶。
5、吴大伟在2004年11月10日笔录:2004年春节后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马其勇和王海峰他们先进去的,我是过了一会才进去的→我进入监舍后,路过管教室,我看到一个犯人在管教室门口蹲着→我没在管教室停留了,我直接进号了。
6、马其勇在2004年11月9日笔录:在2004年春节后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们在所内劳动的留所服刑犯人回监区,一进监区大门,看见院内的雪地上趴着一个人,程永强在旁边站着,还放着一个红塑料水桶→我看到程队一边指着地上的人骂,一边用瓢从桶里舀水往这个人身上浇。我们直到近前,看到程队就把瓢放下进了屋→我和车劲松把孙文兵抬到监舍大门里就放下,扶着他进了管教值班室→进管教室后,他就坐到了地上。程队让他站起来,可他站不起来。过了很长时间,程队让他回监室。
以上六份言词证据相互矛盾之处如下:
1、发生时间不确定。春节后六、七天,春节后十来天,春节后的一天,具体是哪一天?经历人生最痛苦的孙文兵也记不得哪一天吗?
2、孙文兵陈述,程永强让我们监舍的犯人把我从监内架到走廊。这个将孙文兵从监内架到走廊的犯人是谁?
3、尹小龙和车劲松去架孙文兵到雪地之前在干什么?尹小龙陈述当时与车劲松在劳动号里唠嗑;而车劲松说当时自己在一楼打扫卫生,尹小龙在二楼打扫卫生。两人的说法完全不同。
4、浇水的过程。孙文兵说程永强浇完一桶水后进屋呆一会出来接着浇,浇了五、六桶水;尹小龙说程永强浇完一桶水后在管教室呆一会,又出来浇,连续拎了三桶水;车劲松说程永强让尹小龙打来五、六桶水都浇在孙文兵身上,程浇完后就回管教室坐着。程永强浇了三桶水还是五、六桶水?是浇一桶水回屋呆会后再浇?还是连续把几桶水浇完后回屋?
5、马其勇、王海峰和吴大伟等人同回监区时,看到的情景完全不同。尹小龙和车劲松说马其勇等人回监区时,程永强浇完水后在管教室坐着(马其勇等人没看见浇水);马其勇说看到雪地里趴着一个人,程永强用瓢从红塑料水桶里舀水往这个人身上浇水(马其勇看见浇水);王海峰说看到雪上侧躺着一个人,程永强站在监舍门口喊我们进监舍(只见雪地有人,未见浇水);吴大伟没看到雪地有人,直接进入监舍,路过管教室,看到一个犯人在管教室门口蹲着(未见雪地有人)。
6、孙文兵进管教室不同说法。孙文兵说是被车劲松、马其勇架到管教室;尹小龙说孙文兵哈着腰进管教室;车劲松说和马其勇搂着孙文兵进管教室;马其勇说和车劲松扶着孙文兵进管教室。架着、搂着、扶着,是三种不同的动作姿势,与孙文兵自己哈着腰走进管教室更是不同。
7、孙文兵认错的不同说法。孙文兵说在管教室内,有人劝我向程永强认个错,我没有吱声(没有认错);尹小龙说马其勇等人回监区时,我们几个人一起劝孙文兵认错,孙文兵进管教室后认了错;车劲松说和马其勇两人在雪地里劝孙文兵认错,孙文兵在管教室认了错;马其勇就没提到过劝孙文兵认错及是否认错的事。是否有人劝孙文兵认错?是谁劝的?是在雪地还是管教室?孙文兵是否认错?四人的说法相互矛盾。
最后,甲市2004年1月春节后几天,晚上8点的气温在零下20度左右,此时在雪地往人身上浇冷水,五、六分钟就可结冰。孙文兵说自己身上结冰了,近距离的尹小龙、车劲松却没看到孙文兵身上结冰?孙文兵也没有讲述自己身体结冰后反应,尹小龙、车劲松和马其勇也没看到孙文兵被浇冷水后的身体反应。这完全违反常情。
法院审理“虐待被监管人罪”案件,殴打、体罚等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身体伤害是应当查明的定罪事实。只有“程永强在冬天的雪地里,往孙文兵身上浇了五、六桶(或三桶)冷水,持续四十多分钟至一个小时”的描述,法庭却没有核实孙文兵身体是否受到伤害?伤害的程度?真相很简单,没有“孙文兵雪地被浇冷水”之事。
二、证明孙文兵没有被虐待的证据。
1、王海峰在2005年7月24日自书的《证明》内容:“关于程永强一案,检察院找我问程永强打人一事,事实上根本没有的事,是在押犯马其勇告诉我和车劲松等人(他是在押人员),就说程永强打人,检察院来调查就这样说,并且吓唬我,不这样说就修理我。我害怕他们,所以检察院来调查时,我说地上有人,其实什么也没有,是马其勇他们商量之后编出的这起案件。程永强在值班期间,因管理比较严格,所以马其勇等人比较恨他,所以才要害他。程永强在值班中从没打过在押人员。”
王海峰在2005年9月8日出庭证言:“我们收工回号时,有马其勇等人,我们看到院内有人,没看清什么人,在地上躺着,没看到别人。我们离这人有十来米,之后直接回号了。当时程永强在办公室,没看到程永强往这个人身上浇水。”
对王海峰2004年11月9日笔录、2005年7月24日自书《证明》和2005年9月8日出庭证言进行分析:
其一,王海峰的出庭证言与笔录内容相同,即“我与马其勇等人收工回号时,看见院内有人,程永强在办公室,没看到程永强往这个人身上浇水”。如果真实,不但直接否定了马其勇关于进监区大门后的全部证言,也证明孙文兵“马其勇把我架到管教室”和尹小龙“我和车劲松、马其勇、王海峰等人劝孙文兵认错”之说都是假话。
对自书《证明》与笔录的不一样,王海峰当庭解释:“我身体有病,家庭条件不好,到看守所后程队照顾我,我想帮他。”恰好证明程永强在工作中不仅严格执法,同时对有困难的在押人员给予帮助。孙文兵在2004年1月19日(春节前三天)因涉嫌盗窃罪被送入丙县看守所羁押,却在不确定的几天后,在零下20度的雪地里,被程永强用冷水浇了近1小时,原因竟然是孙文兵感冒发烧起不来?王海峰在2001年11月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送入看守所,反而因身体有病且家庭条件不好,得到程永强的照顾。所以,程永强虐待孙文兵的动机“感冒发烧起不来”,即违反常情,也不符合逻辑。
其二,如果自书《证明》真实,证明:程永强因严格管理被马其勇等人恨;马其勇等人威胁王海峰、车劲松等人说假话,以此陷害程永强;程永强没有打过在押人员,孙文兵雪地被浇冷水纯属子虚乌有,也间接证明了杜发财案和王东升等3人案,是少数在押人员对程永强的诬告陷害。因为,严格执法难免会得罪某些人,进而被报复。
不解的是,被害人孙文兵自述“经历了人生最痛苦的一件事”,却记不得这一天的具体日期?尹小龙、车劲松和马其勇,绘声绘色得描述“程永强在零下20度的雪地里,用冷水往孙文兵身上浇了近1小时”,检察院为什么不让孙文兵、尹小龙、车劲松和马其勇出庭作证,这样有利于指控犯罪的成立,反而让一个未看见虐待行为的王海峰出庭作证?
2、程永强及律师在一审提交的证据。
其一,武警丙县中队2004年1月的《监管大队作风纪律监督卡》和《哨位执勤登记簿》,以及2005年6月24日出具的《证明》,共同证明在2004年1月期间,执勤哨兵及中队电视监控没有发现监管干警殴打犯罪嫌疑人现象。
其二,孙文兵包间管教王乐福于2005年6月21日出具《证明》,内容:孙文兵在2004年初因盗窃罪被羁押在丙县看守所6号监房,王乐福多次找孙文兵谈话,孙文兵没反应过头部、身部有任何不良现象,未找过狱医看过病。
其三,丙县看守所狱医吴宏杰于2005年7月24日出具《证明》,内容:孙文兵在押期间,没向吴宏杰报告过有病,也没有找吴宏杰看过病。
其四,2005年7月,曾在丙县看守所被羁押的王洪彬、陈永刚、蔡小强、李岩、刘斌和焦建军等六人分别出具《证明》,证实他们在押期间,程永强值班时严格管理,未见程永强虐待、殴打犯人的现象。
乙区法院认为:涉及武警丙县中队的证据只能说明其单位内部有管理制度,不具有个案针对性,不能起到否定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的作用,不予采信;王乐福、吴宏杰出具的个人证明及王洪彬等六人证明,与本案指控的事实并无关联,不予采信。
乙区法院理由不能成立,首先,院内的雪地处于监区南侧的空旷地带,属于武警丙县中队电视监控范围,哨兵24小时不间断执勤,视线良好,没有视觉盲区。《监管大队作风纪律监督卡》是武警丙县中队作为监督单位,对被监督单位丙县看守所在2004年1月的各项表现的真实反映,在“单项测评”第4项的监督内容“监管人员是否存在打骂体罚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结果是“没有”。依据的是执勤哨兵、领班员和查勤领导共同填写的《哨位执勤登记簿》,辅之以电视监控,据此在2005年6月24日出具《证明》,证明内容“在2004年1月,执勤哨兵及监控员没有发现有监管干警虐待殴打犯罪嫌疑现象”。而原审判决认定的是“2004年1月的一天,程永强在监区院内雪地里向孙文兵身上浇凉水,体罚达几十分钟。”试想,如果真的发生“孙文兵在雪地里被人用冷水浇了几十分钟”的情况,不仅会被执勤哨兵发现,也会在监控画面上显示。所以,武警丙县中队的三份证据,与“孙文兵被虐待案”存在直接联系。
其次,按孙文兵自述,除了在雪地里被浇了1小时冷水,身上已结冰外,程永强还对他拳打脚踢,淌了很多血。如果确有此事,孙文兵不但有外伤,还有内伤,应找狱医吴宏杰治疗;包间管教王乐福最起码应看见孙文兵的外伤。所以,吴宏杰、王乐福的证明显然与本案有关联。
最后,在押人员王洪彬等六人证明,是在押人员对程永强平时工作的陈述。既然程永强没有虐待过在押人员,更不可能因为“孙文兵感冒发烧站不起来”就虐待他。
三、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对比分析。
首先,从证据的效力看,客观证据的效力高于主观证据。《监管大队作风纪律监督卡》和《哨位执勤登记簿》形成于2004年1月,系客观证据中的书证,其效力高于被害人孙文兵的陈述和尹小龙、车劲松、马其勇等人的证言。武警丙县中队据此出具的《证明》,是单位证明,其客观性难道还不如几名在押人员?特别是《哨位执勤登记簿》,由武警某省部队司令部印制,标注“秘密”字样。
其次,从证据的真实性看,孙文兵、尹小龙、车劲松、马其勇等人的陈述相互矛盾,且违反客观规律;武警丙县中队基于执勤哨兵等人员的查看和电视监控;王乐福、吴宏杰是对自己工作的如实反映;王洪彬等六人是在羁押期间的亲身经历。
最后,从作证的动机来看。武警执勤,既是对看守所的保卫,也是监督,武警丙县中队实事求的提供书证并出具《证明》;王乐福、吴宏杰与程永强虽然系同事关系,更具有干警身份,知晓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王洪彬等六人也没有作假证的动机。反观孙文兵、马其勇等人,王海峰在自书的《证明》中说得很清楚:因为程永强管理严格,马其勇等人恨他,要害他。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孙文兵、尹小龙、车劲松、马其勇等人的陈述相互矛盾,因为“孙文兵被虐待”纯属子虚乌有,是编造出来的。
所以,相较于漏洞百出的有罪证据,本案中的无罪证据能充分证明“孙文兵被虐待”就是对程永强的诬告陷害。换个角度,采信孙文兵等人的言词证据,就说明无罪证据涉及的相关人员是在给程永强作假证,原审法院为什么不追究伪证罪的责任?
四、常情分析。
原审裁判认定“程永强在雪地里,往孙文兵身上浇冷水,时间达几十分钟”,严重违背常情。2004年1月,甲市晚上室外的气温零下20度,在此环境下往人身上浇冷水,约五、六分钟即可结冰,何况是几十分钟?这种行为会给人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甚至危及生命。其一,体温急剧下降,引发低体温症,出现寒战、意识模糊、心跳和呼吸减慢等症状;其二,冻伤,低温环境下皮肤长时间接触冷水,会出现红肿、疼痛、水疱及组织坏死;其三,心血管系统负担加重,引发心律失常、心肌梗死等心血管疾病;其四,呼吸系统受损,寒冷刺激会导致呼吸道痉挛,出现呼吸困难,身体抵抗力下降,引发肺炎;最后,神经系统受损,低温会影响神经系统的正常功能,出现感觉异常、肌肉僵硬,导致昏迷。
这还只是对健康人造成的损害,而原审认定孙文兵当时感冒发烧,雪地被浇冷水后身体结冰,居然无恙,堪称雪地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