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25〕9号),自2025年6月27日起施行,内容如下: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担任辩护人后,无论该辩护人是否已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受委托的辩护人均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终止法律援助。
可将《批复》分为前后两段,前段在已有法援律师的情况下,要保障委托律师的会见权;后段在法援助律师与委托律师并存的情况下,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律师的权利。
后段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条:“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从表面看,《批复》保障了委托律师的会见权,并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律师的权利,实质与《法律援助法》第48条相抵触,破坏了法援律师的强制退出机制。
《法律援助法》第4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有两层含义:一是在有委托律师的情况下,受援人已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应当终止法律援助,法律用语是“应当”,没有给予受援人选择律师的权利;二是确立了委托律师优先原则。
法援律师与委托律师并存的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已委托律师,公、检、法机关不知道而通知法援机构又指派律师;二是法律援助机构已经指派了律师,当事人另行又委托律师的。
但不论哪种情况,根据《法律援助法》第48条之规定,法援律师都应退出,委托律师的会见权自然得到保障,以杜绝“占坑”现象的发生,最终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