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劳教授在《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中的众声喧哗》一文,表露出不愿评论该案的三个理由:
其一,没有阅卷知情,就没有发言权;强奸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宜评论;订婚不能阻却强制性行为成立强奸罪,婚内强奸在法治国家已是立法通例。
其二,办案机关通过答记者问的方式,披露案件中涉及个人隐私的诸多细节,本为平息舆论却适得其反。大同订婚强奸案谈不上是疑难案件,两审法院做出的有罪判决有其积极的意义。
其三,网上充斥着男权主义及女性物化观点,伴随污言秽语。
仔细看后,以为劳教授观点,值得商榷。
众声喧哗,指人群发出的声音非常嘈杂,彼此之间喧闹不已,话题或讨论非常热闹,人们参与讨论的积极性很高,声音很大,喧哗得让人无法忍受。
从更深层次的角度看,众声喧哗反映了社会心理和集体意识。在信息化社会,民众更容易获得信息,也更容易表达自己的观点。与此同时,大量信息涌现在人们面前,可能使人产生焦虑、迷茫等情绪。在这种情况下,众声喧哗不仅是对多元观点的展现,也可能成为情绪宣泄的出口。
既如此,普通强奸个案,支持劳教授观点:众声喧哗,确存不当。
回到大同订婚强奸案,“七问七答”表明:本案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才有了官方的“七问七答”,即对社会热点的回应。
涉及个人隐私,未公布一审、二审裁判文书。看网上的评论,多因“七问七答”而起。
评论大致分四类:1、质疑判决认定席某某强奸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已排除合理怀疑。如,犯罪既遂?违背女性意志?婚骗?2、认可婚内强奸,支持法院判决。3、以习俗为由,为席某某开脱,支持男权主义。4、吸引流量,乱说一通。
个人以为,大同订婚强奸案,众声喧哗,有何不可?
首先,该案涉及法律与习俗的冲突,众声喧哗,让民众知晓法律与习俗的边界,进而约束自己的行为。
其次,我国立法没有明确婚内强奸,有婚内强奸判例。如劳教授所言:“我国刑事实务中对婚内强奸的处罚范围要窄得多,除了在离婚诉讼与分居期间发生的强制性行为会按强奸罪来论处,正常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对妻子的强制性行为被认为是可以阻却强奸罪的成立的。”众声喧哗,有可能促进立法上承认婚内强奸。
再次,本案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是可能判处死刑案件,也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的四类案件之一(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既非疑难案件,为何二审五次延期?可能是为了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释放司法善意;也不排除案件存在争议,法院内部有不同意见。
最后,“七问七答”中指出,接受舆论监督和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并不矛盾。法院既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又防止舆论干扰司法,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侵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回想2009年的邓某某案,致人一死一伤。在没有智能手机的年代,网上众声喧哗。同样涉及个人隐私,民众认为官员欺压,法律界关注正当防卫的认定,法院判决认定邓某某防卫过当,定罪免罚,该案被最高法院写入当年的工作报告。
污言秽语如同苍蝇,污染环境,劳教授的担忧不无道理。但不能担心苍蝇飞进屋,就不开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