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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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剥夺诉讼代理人资格

发布者:何康律师|时间:2025年03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426人看过

近日,浙江某某法院审理一起合同诈骗案,涉及被害人400人,其中被害人之一王某委托的两名律师参加了两次庭前会议,陈述王某没有被骗,没有遭受财产损失的意见。承办法官认为,根据刑诉法第110条和刑诉法解释第64条,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控告,而他们发表的的辩护意见。据此,剥夺了两名律师的诉讼代理人资格。

见此消息,有不同看法,

我曾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多起刑案审理,扮演类似第二公诉人的角色,取得不错的效果。但控告只是诉讼代理人的行为方式之一,目的是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需要厘清两个问题:一,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什么?二、丧失诉讼代理人资格的情形包括哪些?

首先,从某某法官引用的条文,探讨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职责。

刑诉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注意,法律规定的是被害人“有权”向公、检、法控告,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既然“控告”是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无论如何也得不出“职责”的含义。

刑诉法解释第64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注意,司法解释要求诉讼代理人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核心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控告是被害人的权利,并非职责;而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控告是履行职务行为的行为方式之一。

所以,某某法官认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控告”的观点与法相悖,是错误的。

其次,分析丧失诉讼代理人资格的情形。

刑诉法第47条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33条的规定执行。刑诉法第33条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人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如果存在前述情形之一的,丧失诉讼代理人资格,法院可依法剥夺。

此外,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或请客送礼等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以及在诉讼中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丧失诉讼代理人资格。

再次,在合同诈骗案件中,被害人为什么委托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刑诉法解释第176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合同诈骗属于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只能根据刑诉法第46条之规定,以被害人身份参与诉讼。因被害人对法律不了解,也没有阅卷权,往往委托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基本工作:分析是纠纷还是诈骗?核实当事人被诈骗的金额与司法机关认定的是否相符?了解扣押、冻结的财产明细及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建议是否接受赔偿或促成当事人和解,草拟谅解书;在被告人拒绝赔偿时提出从重处罚的意见;督促生效判决后扣押在案的财产返还、退赔等。

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解或附带民事调解达成后,被害人会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需要指出的是,谅解书由被害人出具,对被告人有利。按照某某法官的观点,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就是发表辩护意见,刑诉法中关于附带民事调解与当事人和解程序都应被删除。

最后,聊聊王书金案与聂树斌案。

1995年,聂树斌因强奸杀人被执行死刑。2005年,王书金被抓获,其供述的部分与聂树斌案存在关联。法庭上,王书金自认是聂树斌案的真凶,而公诉人极力否认。

众所周知,公诉人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法庭上否认王书金系聂树斌案真凶,本质上是为王书金辩护。如果由某某法官审理此案,不知是否会剥夺出庭检察员的公诉人资格?

回到合同诈骗案,有没有一种可能?某某法官认为,王某已不是被害人,已不具备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已委托的当然要剥夺,涉及的诈骗金额依法扣除。

只是,如果其他400被害人,与王某意见相仿,那合同诈骗从何而来?

或许,这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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