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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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合伙人律师执业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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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的正义”非正义

作者:何康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8次举报


冯某,执业律师。20233月,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四年)、诈骗罪(七年九个月)和帮助伪造证据罪(一年),数罪并罚判处冯某有期徒刑十年。

冯某以自己无罪为由,提出上诉。202387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发生冯某辩护人尚在法院安检处等待中,庭审已结束的闹剧。后经争取,得已重新开庭,历经两次庭前会议和十八天的二审庭审。

2024515日,来宾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去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诈骗罪(四年六个月)和帮助伪造证据罪(一年),改判冯某有期徒刑五年。

对二审判决结果,冯某辩护人刘律师表示:虽然改判,但这依然是打折的正义。另一辩护人王律师表示:虽然二审改判,但是判决结果仍然是不公正的,是错误的。

恪守“没有阅卷,就没有发言权”的理念,不对冯某罪与非罪发表意见,只就“打折的正义”,谈自己的看法。

曾经,一句“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误导我们多少年,真实的原句是“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是翻译错误?或有意为知?不得而知。

义,只有正义与不义之分,别无第三种可能。

冯某坚信自己无罪,刘律师也认为冯某无罪,二审判决冯某两罪成立,站在辩护人的立场,结果只能是不义,世间不存在“打折的正义”。

虽然不认同刘律师“打折的正义”之说法,作为同行,不影响对刘律师、王律师的果敢、专业、尽责,表示敬意!

我在开庭中,若遇某种情况,有句常话:“我尊重法庭的决定,但坚持自己的观点”,并请书记员如实记录,这本身即是一种抗争。

套改一句歌词:我把不义酿成酒,一两愤怒一两忧!


02到20,不经意间,已律营十八年。期间,刑、民、商、行、执、非诉,均涉及,惜无建树,尚有所获。问之最爱,唯刑辩也。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乐山
  • 执业单位:四川新大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1120********7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