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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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公司法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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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劳荣枝案

发布者:何康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11184人看过


20221130日,江西高院对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2023322日,最高法院负责劳荣枝案死刑复核的法官当面听取了劳荣枝辩护律师的意见,收到约20万字的书面辩护意见。

近日,劳荣枝案再起波澜,不是死刑复核结果已出,而是二审辩护律师吴丹红。江西高院向北京市司法局发函称:吴丹红律师在担任劳荣枝辩护人期间,通过微博“吴老丝”、微信公众号“天下说法”发表多篇文章及评论,涉嫌存在违规炒作案件以及在法庭上发表诋毁办案机关不当言论的违规行为。北京市律协已就此立案调查。

江西高院投诉吴丹红律师,归纳起来有两点:一是在网上炒作劳荣枝案;二是庭上发言诋毁办案机关。

对于网上炒作,吴丹红本人进行了否认。当然,互联网是有记忆的,是否炒作,网上一查便知。

是否诋毁办案机关,可依据庭审录像核实,涉及到辩护人庭审发言的豁免。

诋毁,指毁谤、污蔑、编造或扭曲事实,恶意毁谤、破坏他人的名誉。“他人”,一般指自然人,这里指办案机关。北京市律协的《立案通知》中未载明诋毁的办案机关是公、检、法中的哪一家。

查阅吴丹红律师发表的《劳荣枝案二审辩护意见》,要点如下:1、劳荣枝被捕后,违反委托律师优先于法律援助律师的原则,损害劳荣枝的辩护权;2、存在疲劳审讯;3、一审判决的程序问题,如未组成七人合议庭、一审法院无权增加检察院未起诉罪名、检察官助理无权出示证据及发表意见、剥夺了劳荣枝及辩护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等;4、对一审判决认定劳荣枝参与的部分犯罪事实提出异议;5、结合案例,从法理上对本案进行分析等。

两高及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发通【201318号)第22条规定,受援人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202211日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法》第48条第1款第(六)项规定,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可见,不论法律,司法解释性文件,均确立了委托律师优先原则。

至于吴丹红律师提出的疲劳审讯、一审程序问题、部分犯罪事实的异议及法理分析等,属于刑事案件中常见的辩护观点。

知晓吴丹红律师,始于20127月吴丹红与四川电视台女记者周燕的“约架风波”,当时对吴丹红印象不好。阅读约2.8万字的《劳荣枝案二审辩护意见》后,认可其尽职尽责。

有人说,吴丹红免费为劳荣枝辩护,是为名。要我说,即便如此,客观利他,主观为已,有何不妥?

 让律师说话,天塌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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