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式诉讼,从一起商标侵权案说起。
【前言】
碰瓷,原指旧时一些混混无赖之徒,手里拿着“名贵”的瓷器(当然是赝品)故意撞人,瓷器随之落地而碎,以此敲诈行人。如今,混混找茬敲诈餐馆,无赖故意倒地敲诈车主等行为,也称之为碰瓷。
近日,代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从诉讼过程来看,感觉原告像在碰瓷,姑且称之为“碰瓷式诉讼”。
【案情简介】
张三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了甲公司的A品牌化妆品,逐一扫码核实,确认为正品后,放在网店销售。2022年6月,山东枣庄客户以68元价格向张三购买一瓶A品牌化妆品。此后,张三接到平台乙公司转送的甲公司认为侵害其商标权的通知,试着扫码剩余A品牌化妆品,显示均为“该商品为非正规渠道产品”,遂从网店下架。
甲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知名化妆品企业,系A品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被告张三在其网店低价销售A品牌化妆品,遂委托他人进行公证购买取证后,确认张三销售的产品来源不明,且价格远低于正常价格,核实为假货。根据《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张三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给原告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也带来商誉损害,同时,平台乙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诉请:1、判令张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屏蔽、断开案涉网店链接,关闭案涉网店;2、判令乙公司立即停止帮助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屏蔽、断开案涉网店链接,关闭案涉网店;3、判令张三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经过】
受张三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首先,了解与条码相关知识。商品条码(俗称条形码)是商品的唯一身份标识,是商品在市场流通的“身份证”和“通行证”,一旦印刷后,其信息不可修改。用于防伪的二维码库由生产厂家建立,可更改、关闭。
其次,甲公司提交了公证购买的A品牌化妆品外包装照片,上印刷有条形码和防伪码。本代理人当即实践,扫条形码显示为甲公司A品牌化妆品,建议零售价178元,证明是甲公司产品;扫防伪码,输入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再行输入,显示为“该商品为非正规渠道产品”,说明被“封码”或“黑码”。分析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甲公司委托他人购买后,通过扫码来确认案涉化妆品的批次,然后从系统中更改该批次化妆品的二维码扫描结果或关闭二维码查询,此时扫码则会显示不存在此二维码或该商品为非正规渠道产品,甚至是假货。这就合理解释了张三购买A品牌化妆品后,扫码显示为正品,甲公司委托他人从张三网店购买后,扫码显示为“该商品为非正规渠道产品”的原因所在。
最后,张三通过网络平台从甲公司代理商处购进的A品牌化妆品,数量越多,价格越低,单价从26元~120元不等。张三网店最初标价178元(即建议零售价),可无法售出。为避免货物砸在手里,只能微利销售。看来,价格的差异才是本案诉讼的起因。但是,价格争议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与商标侵权没有关联。
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拟订诉讼方案如下:1、张三在网店销售的A品牌化妆品系甲公司生产的正品,不是假货。鉴于甲公司已提交公证购买后封存的实物,在质证过程中当庭扫条形码和防伪码,请甲公司代理人就扫码结果作出解释。2、化妆品作为普通商品,不属于专营、专卖商品,也不是特许经营商品,在流通过程中存在多重买卖,法律没有禁止戒限制化妆品自由买卖,建议零售价不是全国统一价。3、《商标法》第57条规定了6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具体情形,张三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其中任一情形。据此,张三没有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请驳回甲公司全部的诉讼请求。
此外,如果经法庭调查核实,甲公司委托他人公证购买后关闭或更改了张三所持商品的防伪码查询信息,是一种隐瞒真相的行为,并借此诉称张三销售假货,构成虚构事实,企图通过诉讼途径,获取不法利益,存在虚假诉讼或恶意诉讼的可能。鉴于此,张三保留反诉或另行起诉甲公司的权利。
张三委托时,希望通过律师与原告协商解决,少赔点钱,了结此事。我将诉讼方案告知张三,建议根据庭审情况决定是否调解及金额,法庭上得不到的,调解也难以得到,张三同意。
【案件结果】
2023年1月18日下午,在法院等候开庭时,突然接到甲公司代理人电话,问是否同意调解,答复暂不调解,等开庭后再说,电话中对方列举张三存在的侵权行为,我根据诉讼方案逐一反驳,并提到了反诉与另行起诉。通话结束后约10分钟,法官告知:刚才接到甲公司代理人电话,因故不能到庭,先电话撤诉,撤诉申请书随后邮寄法院。1月30日,收到民事裁定书。
【律师感悟】
开庭前,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找到9个甲公司作为原告的商标侵权案例,其中1个部分胜诉,其余8个案例均撤诉。甲公司究竟是庭前或庭审后与对方私下达成和解而撤诉?还是觉得胜诉概率低,避免败诉而主动撤诉?不得而知。
具体到本案,甲公司在庭审后撤诉是预料的结果之一,庭前撤诉则在预料之外,这让我想到“碰瓷”。
《民法典》第123条规定的知识产权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被侵犯,通过诉讼维权值得鼓励。可是,个别知识产权人以维权为由,实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大致套路如下:首先,寻找他人在经营中的瑕疵(构成侵权的除外)。其次,通过电话或函件等形式,告知他人已侵权,等候他人回复。此时,部分人觉得自己构成侵权,愿意赔偿了结;最后,他人若拒不回复或拒绝赔偿,则通过诉讼主张赔偿。
鉴于侵害知识产权有别于常见侵权(如故意伤害,交通事故等),其专业性较强,普通人难以把握,往往中招。此时,就需要律师进行专业性分析,厘清是否构成侵权?如不构成,坚决怼回去,就像碰瓷遇到硬茬一样。
《民法典》第132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碰瓷式诉讼是权利人滥用民事权利的表现形式之一,或是恶意诉讼,或是虚假诉讼,本质上也是一种侵权行为。被诉侵权人可以在本诉中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向对方主张赔偿因其滥用诉权而产生的合理支出,如律师费、差旅费、商誉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