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婚姻存续:原、被告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全职照顾家庭,承担主要家庭义务。
离婚情况:2023 年 4 月被告提出离婚,双方于 2023 年 6 月 5 日签订离婚协议并领取离婚证;后原告发现被告在离婚后迅速再婚,且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与再婚配偶生育一子,推测被告婚内已存在出轨行为。
财产争议:原告在搬家时发现被告隐藏现金缴款单及银行业务回单,显示被告婚内存在一笔未告知的投资款,且在离婚前夕有大额现金挪动行为,认为被告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原告核心诉讼请求
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及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
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女抚养费 3000 元至其独立生活,且婚生女每年教育、医疗费用超 1 万元部分由被告承担 50%;
重新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由被告少分,原告主张按财产现值 70% 分得案涉房产价款;
分割离婚协议未涉及的共同财产,因被告隐藏转移财产应少分,原告主张按财产现值 70% 分得新发现财产;
判令被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5 万元;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双方主张与证据
(一)原告主张及证据
核心主张
被告故意隐瞒婚内出轨及婚外异性怀孕的事实,导致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离婚协议,协议内容对原告不公;
被告存在隐藏婚内投资款、离婚前夕转移大额现金的行为,侵害原告财产权益;
原告作为家庭主要照料者,且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应在财产分割及抚养费问题上予以倾斜保护。
提交证据: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户口信息、房产证、购房发票等。
(二)被告答辩意见
认可离婚后再婚生子的事实,但主张该情况与离婚无关,双方离婚系因家庭还贷、生活习惯矛盾导致感情破裂;
主张离婚时已考虑自身过错,财产分割已偏向原告,不同意原告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
陈述婚姻存续期间主要财产债务:某公司股票投资贷款(已原价返还,被告自行承担利息)、案涉房屋(离婚时剩余房贷由被告负担,已支付原告补偿款)、车辆贷款、向被告弟弟的借款。
法院认定事实
婚姻与子女:双方 2015 年 5 月 20 日结婚,2018 年 1 月 2 日生育婚生女,2023 年 6 月 5 日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约定
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全部由原告承担,被告每月探望不少于 1 天;
案涉房屋归被告所有,剩余房贷由被告承担,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补偿款 53 万元(已付清);
原告需在被告还清房贷后 15 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房屋过户,否则需退回 53 万元补偿款;
双方确认除房贷外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离婚后出现的婚姻期间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行承担;
后续事实:2023 年 8 月案外人(被告再婚配偶)户口迁入案涉房屋,2023 年 12 月被告与该案外人生育一子;
证据采信:法院对原告提交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户口信息、房产证、购房发票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确认。
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撤销离婚协议及重新分割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反悔的,需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才会支持撤销或变更;
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隐匿婚内财产的行为;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理多涉及感情因素与补偿性质,不能等同于一般民事合同中的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且法院认定离婚时原告已多分财产,故对原告撤销协议、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夫妻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被告婚内出轨并与婚外异性生育子女,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公序良俗,存在重大过错,给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5 万元损害赔偿的请求。
关于抚养费:因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约定系双方自愿签订,原告未证明存在可撤销或变更的法定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离婚损害赔偿 50000 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6696 元,减半收取 3348 元,由原告负担 2823 元,被告负担 525 元(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王程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