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一直是民法典中的“帝王条款”,是我国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诚实信用原则兼具有道德性上与法律方面上两方规范的双重性质,在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快速发展上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是推动社会环境平等、和谐、文明的重要力量。本文分析了我国民法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民法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建议,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重要性,并呼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该原则的适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当与法律、社会相结合时,展现出深厚的内涵。它不仅是一项道德准则,要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秉持诚实、守信的态度,更是一项法律规范,具有道德性质与法律性质的双重性质。这一原则包括道德标准法律化、授予司法者自由裁量权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重要内容。简而言之,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视为民事案件在“法无明文规定”情况下的补充原则,它具备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的双重调节作用,具有很强的“弹性”,能够增强法律与道德的协调。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征
诚实守信原则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补充性和衡平性。补充性是指诚实守信原则在民法案件中用于补充法律未明确的内容。由于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指导性,无法涵盖所有细节和新出现的情况,此时就需要诚实守信原则来发挥作用,对法律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而衡平性则是参考衡平法,使诚实守信原则能够对不同案件和不同情况具有关系协调作用,充分发挥其内涵和外延的弹性,确保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典中的“帝王条款”,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应用广泛。其功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从道德层面指导当事人活动,要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秉持诚实、守信的态度;其次,发挥自身弹性填补法律漏洞,对法律进行解释和补充,确保法律的完整性和适用性;最后,均衡社会利益,推动建立平等、和谐、文明、有序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二、我国民法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模糊
当前相关学术研究十分丰富,但仍然没有一个关于诚信原则在民法中内涵的明确表达。民事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对诚实信用原则作出明确界定和解释,其内涵和外延都存在模糊的问题。因为“诚实信用”这样的道德性词语本身就比较宽泛,在理解和运用上存在较多的争议和探讨。其内涵界定的不明确也造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极不确定。“诚实守信”的道德色彩较强,弹性较大,一旦遇到的司法实践者不能以公平公正要求自己,就会滥用该原则,反而使得当事人的利益无法获得平衡,最终使得民法所追求的公平、公正遭到损害。
(二)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
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再一次明确了诚信原则的基本原则地位,充分体现了随着社会进步与发展,兼具道德与法律双重特性的诚实守信原则越来越受到重视。《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中都将诚实守信原则明确确立为基本原则,但在诚信原则的下位原则的制定上仍有不足。当前现行的百余部民事法律法规中,诚实信用原则都是以指导的地位出现的,其覆盖范围极广,但具体运用却不明确。
三、完善我国民法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建议
(一)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信原则,在完善法律关系、弥补法律不足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虽然诚实信用原则处于指导地位,不能直接左右诸多行为规则,但它却是百余部民事法律法规产生和实践的依据。因此,对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明确与具体化显得尤为必要。为了充分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帝王条款”作用,我们应结合《民法典》总则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法的规定,同时参考民法在我国的实践活动,来界定其具体内涵。首先,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方式之一,它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建立健全诚实信用原则的配套法律制度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中的适用范围和作用程度都极为重要,它贯穿于合同关系、商业领域、诉讼程序等各个领域和环节。然而,目前众多单行法并未将诚实守信原则作为指导性原则来遵从实施,甚至在实践中并未将其作为衡量依据。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制定相关的下位法来进一步细化和落实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我们还应强化诚实信用原则的关注度与执行力度,使其能够通过具体化、规范化、真实化的方式提高可操作度以及与民法的贴合性,从而增强我国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性。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可以考虑在民法典的分则中增加更多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规定,或者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更详细的解读和说明。
四、总结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适用范围极广、道德色彩浓厚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的调节与补充作用发挥更加明显,它在促进公平公正、调节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不可替代。新时期,多元思想交相碰撞,各类元素都挑战着人类的道德与信念。作为民法“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应该得到进一步明确,其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也应当得到进一步完善,才能提高诚信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适用性,进而面对新时期的新问题、新挑战,促进社会公平、有序、和谐发展。
韩佳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