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忠实协议的法律效力
夫妻忠实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以书面的形式约定的忠实义务,主要内容是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如果有一方违反约定,则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一定数量赔偿的协议,目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也颇有争议。本文认为从民法典总则篇意思自治角度论证,如何实现夫妻双方签订时的本意。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法治化建设稳步推进的过程中,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人民更愿意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婚姻生活中更是如此,通过约定违约惩罚性条款的方式去规避婚姻中存在的风险。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一般会约定当婚姻关系发生破裂时,若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则应付出一定的财产性代价,例如赔付高额违约金、净身出户,或者付出一定的人身性代价,例如不准看望子女丧失抚养权与监护权,去维护非过错方的权益。
目前我国对于夫妻忠诚协议并未实施明确的立法,司法实践中更是对其效力的认定颇多争议。本文通过对其效力为探讨对象,提出笔者的观点加以评析。
二、夫妻忠实协议的分类
(一)人身型夫妻忠实协议
人身型夫妻忠实协议,主要关注的是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特别是关于忠诚、离婚自由以及亲子关系的调整。这类协议通常涉及到夫妻双方对于彼此在婚姻关系中的行为期待和约束。
1.丧失离婚自由权型
此类协议中,夫妻双方约定,在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如出轨、有不当关系等)时,将丧失提出离婚的权利。这种约定旨在通过限制离婚自由来维护婚姻的稳定,防止因一方的不忠行为而导致家庭破裂。然而,这种协议的有效性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受到法律限制,因为离婚自由通常被视为一种基本权利。
2.调整亲子关系型
在此类协议中,夫妻双方就亲子关系的维护、教育和抚养等问题进行约定。如果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协议可能规定违反方在亲子关系中的某些权利将受到限制或调整。例如,可能约定违反方在一段时间内减少与子女的接触时间,或者承担更多的子女抚养责任。这种协议的目的是保护家庭和谐,确保子女在父母关系变动时仍能得到适当的关爱和照顾。
(二)财产型夫妻忠实协议
财产型夫妻忠实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为了维护彼此的忠实义务,就财产问题所做出的特殊约定。这类协议通常涉及到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时,应承担的财产责任或赔偿。根据具体内容和形式的不同,财产型夫妻忠实协议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普通赔偿型
此类协议中,夫妻双方约定,如果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如出轨或有其他不忠行为,将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通常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这种协议的目的是通过经济赔偿来惩罚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并补偿另一方因此受到的精神和情感损害。
2.“空床费”型
“空床费”型协议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财产型夫妻忠实协议。在此类协议中,夫妻双方约定,如果一方因违反忠实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独自生活(即“空床”),则违反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空床费”。这种费用的支付通常与违反忠实义务的时间长度和严重程度相关。此类协议的目的是通过经济手段来约束夫妻双方的忠实行为,并补偿因一方不忠而给另一方带来的生活上的不便和情感上的伤害。
3.保证金型
保证金型协议是另一种常见的财产型夫妻忠实协议。在此类协议中,夫妻双方约定,为了维护婚姻的忠实和稳定,一方或双方需要向共同账户或指定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如果一方违反忠实义务,该保证金将作为赔偿金支付给另一方。保证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通常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这种协议的目的是通过经济约束来增强夫妻双方的忠实意识,并在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时提供经济上的补偿和保障。
(三)混合型夫妻忠实协议
混合型夫妻忠实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忠诚,所订立的既涉及人身关系又包含财产关系的综合性协议。这类协议在内容上更为丰富和复杂,旨在通过多方面的约束和激励来确保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得到有效履行。混合型夫妻忠实协议的最大特点在于其综合性和复杂性。它不仅关注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如忠诚、离婚自由、亲子关系等,还涉及财产关系的调整,如财产分割、赔偿金支付等。这种综合性的约定使得协议在维护婚姻关系稳定方面更具力度和全面性。
三、关于夫妻忠实协议效力认定的分析
(一)有效说
对于忠诚协议的性质,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基于特殊人身关系基础上的特殊合同,对财产性约定符合《民法典》第143条的构成要件:夫妻双方为更好的维系婚姻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忠诚协议仅约束夫妻合同双方,并不涉及损坏第三人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有效。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证实了裁判人员支持有效说这一观点,例如杨某诉王某一案中,法院认为婚内财产约定本身即具备维系婚姻关系的作用,王某为维系婚姻而签订两份婚内财产约定与订立合同目的并不相悖,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案涉三份协议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对婚姻忠实协议效力予以肯定。
(二)无效说
认为夫妻中是协议中约定了一些关于限制财产权利、人身自由、离婚自由的条款,这些应认定为无效。例如在离婚时过错方应当净身出户,协议中约定过高违约金或者让过错方完全放弃财产的分割,有失公平,还要综合收入与生活水平综合考虑。放弃对子女的抚养权与监护权、探视权。放弃抚养权与监护权应结合对子女的利益综合考虑,不能以偏概全。监护权、探视权的是父母的权利,如要求过错方放弃监护权与探视权则是剥夺了父母与子女的合法权益,剥夺了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对于人身性限制的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三)自然债务说
自然债务说是一种对夫妻忠实协议效力进行认定的理论观点。该观点认为,尽管夫妻忠实协议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但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或违约金等财产性责任,在特定条件下可被视为自然债务。自然债务是指虽无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但债务人一旦履行,则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的债务。在夫妻忠实协议中,若一方自愿履行了协议中的财产性责任,如支付了赔偿金或违约金,则另一方无需返还,法院也不会对此进行干预。
然而,自然债务说并不赋予夫妻忠实协议中的财产性责任以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若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其执行。因此,在订立夫妻忠实协议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协议的可行性和实际执行效果,以避免因协议无效或无法执行而引发的纠纷和争议。同时,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也应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对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慎认定。
四、支持夫妻忠实协议效力认定的理由
(一)契合一夫一妻原则,有利于维护婚姻稳定与社会和谐
夫妻忠实协议作为婚姻关系中的一种特殊约定,其核心在于强调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这与我国法律所倡导的一夫一妻原则高度契合。一夫一妻原则不仅要求夫妻双方在法律层面上的单一配偶关系,更蕴含了夫妻间应相互忠实、尊重和关爱的深层含义。夫妻忠实协议的订立,正是夫妻双方对这一原则的自愿践行和具体落实。我国《婚姻法》第2条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的内在含义是将人类的性自由限制在一对配偶之间,夫妻任何一方违反这一原则,无论是违反法律还是违反道德,都是不被允许的。
通过订立夫妻忠实协议,夫妻双方可以更加明确彼此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对婚姻的责任感和忠诚度。当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时,协议中的惩罚和赔偿条款可以起到警示和约束作用,促使双方更加珍惜和维护婚姻关系。这不仅有助于减少婚姻中的不忠行为和家庭纠纷,还有利于维护婚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二)道德无力无法约束婚姻关系
在婚姻关系中,道德约束虽然重要,但往往显得无力。尤其是在面对一方的不忠行为时,单纯的道德谴责往往难以起到有效的约束和惩罚作用。此时,法律手段的介入就显得尤为必要。夫妻忠实协议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可以为婚姻关系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当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依据协议中的约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不仅可以对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有效的惩罚和制裁,还可以为受害方提供必要的经济和精神赔偿。
此外,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认定还有助于提升婚姻关系的法律地位和社会认可度。当夫妻双方自愿订立忠实协议并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时,这意味着婚姻关系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关系,更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社会关系。这有助于增强夫妻双方对婚姻的尊重和珍视,促进婚姻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展。这种方式不仅是对传统道德观念的维护,也是对现代婚姻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补充。
(三)夫妻忠实协议是忠实方的自我救济
夫妻忠实协议是一种自我救济的方式,旨在通过设定具体的责任和义务来约束夫妻双方的行为,以达到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和保护无过错方的目的。这种协议通常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将原本属于道德层面的义务以书面形式加以明确,并通过设定财产责任来增加违反义务的成本。
五、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适用
笔者认为夫妻忠实协议适用于《民法总则》。夫妻忠实协议在签订时,夫妻双方自愿、平等、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或者内容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则会被认定为无效。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原则也是一个重要问题。一方面,夫妻忠实协议是契约的一种形式,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夫妻忠实协议涉及到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也应当遵循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如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等。《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编的规定以及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等都对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适用产生影响。
韩佳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