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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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劳动纠纷案件:守护工伤权益 无劳动合同也能确认劳动关系

发布者:张小璐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30日 2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工地上受了伤,可劳动合同不在手上,那要怎么证明和公司的劳动关系,主张工伤赔偿呢?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郭经人介绍,前往北京建筑公司从事施工工作,日工资200元4月6日上被吊车刮倒自约1.5 米高车上坠落。被医院诊断为:软组织损伤,踝关节损伤,足损伤,跟骨骨折。北京建筑公司垫付了医疗费用,并与某签订了《协议》,约定了赔偿款项,但北京建筑公司未完全履行赔偿义务,现某委托张小璐律师欲主张赔偿。

【办案经过】

接受郭某的委托之后,我们先梳理了案件事实,认为郭某是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地点受伤,属于“标准”的工伤,完全可以主张工伤赔偿,而其与北京建筑公司签订的《协议》远远低于工伤赔偿。但经了解,我们发现,郭某虽和北京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并未将合同给他,他手上只有一张劳动合同封面的照片,无法证明其与北京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那就无法主张工伤赔偿。通过进一步对证据的整理和分析,我们认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很大,于是决定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待劳动关系确认后,再主张工伤赔偿。随后我们准备了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仲裁委提出了确认劳动关系的申请。

案件结果】

仲裁委立案后,我方出庭代表郭某当庭发表了意见,并对仲裁委的发问进行了逐一地回答。最终仲裁委认定郭某与北京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解读

本案虽郭某因缺少劳动合同无法证明其与北京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无法主张工伤赔偿。但通过我们的努力,帮助郭某在仲裁阶段认定了其与北京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使其可以进行工伤赔偿的主张。在这里律师提醒各位员工以及用人单位:1、对于员工来说,要记得留存劳动合同,如果无法取得劳动合同,也要记得对完整的劳动合同拍照保存,而不是像本案的郭某,只就封面进行留存;2、除去劳动合同外,还要记得留存别的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考勤记录、工作群等;3、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建立完善的用人制度,才是保护用人单位自己最有效的途径,否则就会像本案的北京建筑公司一样,因为不给员工依法缴纳社保,发生了工伤,那就只有自掏腰包赔偿损失了。

张小璐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名誉合伙人、中央电视台CCTV-12社会与法频道《法律讲堂》主讲人、十三届中华全国青年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51197304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