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小璐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30日 1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奶奶在世时,用已故爷爷的工龄折抵了一部分的房款,买了套房。之后,这房子被奶奶赠给了孙子,还办了过户登记手续。可等到奶奶过世后,姑姑说奶奶这是无权处分,那这房子到底该怎么分?
【基本案情】
原告罗某1系被告罗某2的姑姑,赵某系罗某1的母亲、罗某2的奶奶。1980年12月赵某的配偶罗某去世,1982年,赵某原住所被拆迁,拆迁后按人头分配到案涉房屋,登记在赵某名下。2000年1月,赵某同当地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协议书》,购买了案涉房屋,其中使用配偶罗某的工龄折抵了一部分的房款。2020年7月10日,赵某将案涉房屋所有权通过赠与方式过户给罗某2。2020年7月27日,赵某去世。现罗某1起诉,并提出要求分割购买案涉房屋时使用已故罗某工龄折抵的份额和赵某的房产份额等近10项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这类使用已故配偶的工龄买房产生的继承纠纷并不少见。本案涉及的关键问题主要有这么几个:
1、奶奶赵某对于案涉房屋是否是无权处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否能归罗某2所有?
赵某将案涉房屋赠与罗某2的行为是否是无权处分取决于案涉房屋是否是赵某与其配偶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我们通过上述的案件事实,不难发现,赵某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的时间发生在其配偶罗某去世后,故案涉房屋产权并非其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而系赵某的个人财产。因此,赵某对案涉房屋的处分为有权处分,罗某2依法享有案涉房屋的所有权。
2、原告罗某1就案涉房屋中,使用已故罗某工龄折抵的份额和赵某的房产份额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对于分割“使用罗某工龄折抵的份额”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因为虽案涉房屋系赵某的个人财产,但案涉房屋在购买时使用了其配偶罗某工龄折抵房款的工龄政策福利,对于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遗产予以继承。罗某1作为罗某的女儿,自然可以就该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进行分割。
对于分割“赵某的房产份额”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因为。案涉房产在赵某去世前就已经赠与了罗某2,并完成了过户登记,故该房产不属于赵某的遗产范围,也就不存在分割其所占的房产份额问题。
3、使用罗某工龄折抵的份额如何计算?
那罗某1可以分到多少钱呢?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六条的规定:“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计算参考公式:(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现值。”由此计算出来的金额再除以法定继承的人数,就是罗某1可以分得的款项。
【裁判结果】
本案张小璐律师代理罗某2。对于罗某1不仅要求分割罗某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赵某的房产份额,还要求分割赵某存款、丧葬费等近10项诉讼请求。法院仅支持了其要求主张分割罗某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该项诉讼请求,驳回了罗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本案是涉及到工龄优惠购房的法定继承纠纷,此类案件尤其在北京地区多为发生,为此,北京地区的法院还专门出台了相应的疑难问题解答,所以整体上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和统一的裁判思路。所以虽然此类案件往往会因为涉及人员多、时间跨度久而看起来很复杂,但只要抓住案件关键点,就可以对案件结果进行大致的判断,这也是为什么本案中,面对原告近10项诉讼请求,作为被告代理方的我们会一直秉持着乐观的看法,因为对案件的精准把握,让我们知道原告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