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己的名义替他人申请贷款,这个款项最终会由谁来“买单”呢?
小高与小矮是十多年的好哥们,小矮做生意缺少资金需要贷款,但因为自己的征信在以前用信用卡时没有按时还款,征信有问题,没办法办理贷款,于是备上一桌好酒菜找到小高,商量让小高以自己名义向银行贷款后将钱款借给小矮使用,银行贷款由小矮负责归还,并且小矮承诺支付5万元的好处费给小高。小高在酒精加持下,加上基于多年的兄弟感情信任,便按照二人计划向银行贷款后在取现金给小矮,也将还贷的银行卡号告知小矮,让小矮每个月按期还款。
但在实际还贷过程中,小矮有时候没钱还不出,小高迫于无奈只能代为垫付,到了最后,因小矮拖延还款,李某只能自己将剩余贷款结清。事后,为了要回欠款,李多年的兄弟闹翻脸,小高将小矮告上法庭。
经法庭审理认为:小高出借给小矮的款项,系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因此双方之间贷款合同无效,双方关于好处费的约定也无效。小高仅能要求小矮返还借款本金及承担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的损失。并且双方原约定由小矮负责归还贷款,而小高主张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还款情况发生了变更部分款项小高代为还款,而小高并未保留还款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李某作为主张合同变更一方,无法举证,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金融借款合同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契约,一旦在合同上签字,就要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一旦实际用款人不能偿还债务甚至卷款“跑路”,名义贷款人不仅会背上巨额的债务,还会影响自己的征信。
哪怕像小高这样,先将贷款还清,再上法院起诉小矮,也并不能保证就能顺利要回款项。因为实际用款人本身征信情况较差,既无资产也无稳定工作,往往难以归还。
所以在此提醒大家,不要轻易替他人顶名贷款。若已经替人贷款,则必须保存自己和实际借款人之间以及向银行还款的各类凭证,以保证自己承担还款责任后,还能向实际用款人追偿。
高莉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