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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哪些彩礼应返还?

作者:高莉慧律师时间:2023年11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8次举报

分手后,哪些彩礼应返还?

男女恋爱期间,因处于热恋状态或者出于共同生活、步入婚姻等因素考量,双方往往会产生较多经济往来,尤其在双方缔结婚约后,给付大额财物或者高档礼品等情形并不鲜见。但当浓情蜜意褪去,婚恋关系结束,财产纠纷也随之而来。那么,分手后,哪些彩礼应返还呢?

情侣间往往会通过赠送礼物等形式表达爱意,加深感情。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一般性的无偿赠与,另一种是附条件的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一般性的无偿赠与,赠与人在赠与完成后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如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费支出、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礼物、“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等都是情侣间的无偿赠与。

  而彩礼作为中国传统的婚嫁风俗,是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而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金钱或财物,其实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才生效,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高莉慧,女,1993年11月出生。法学本科毕业,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法律实务工作认真负责。主要业务领域:劳动争议、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雅安
  • 执业单位:广东知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3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