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利率约定、夫妻债务界定一直是纠纷高发点。结合佛冈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大额民间借贷案件,为大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规避借贷风险。
2018年,黄某某以购房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罗某某借款,累计金额达1095000元。其中35万元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5%,剩余款项仅为口头借贷,未约定利息。后续黄某某陆续还款443000元,因余款迟迟未结清,罗某某将借款人黄某某及其配偶黄添灵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黄诗韵律师作为两名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
庭审中,双方分歧较大。黄某某认为合同约定利率过高,部分还款应抵扣本金;黄添灵则辩称,自己对该笔大额借款毫不知情,本人有稳定收入足以支撑家庭开支,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首先,书面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5%超出法律保护上限,依法调整为月利率2%计息;无书面约定的借款,借期内不支持利息,仅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经核算,黄某某需分两笔偿还剩余借款及对应利息。其次,案涉借款金额巨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黄添灵也未作出借款追认,因此该债务认定为黄某某个人债务,其配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第一,民间借贷利率存在法定红线,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约定无效,切勿约定高额利息。第二,借款务必签订书面凭证,明确金额、利率、还款时间等内容,口头约定利息难以得到法律支持。第三,夫妻一方单独所借大额款项,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另一方不知情且未追认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出借人出借款项时要尽到审慎义务,借款人也应诚信履约,共同维护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环境。
黄诗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