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海燕律师
谷海燕律师
内蒙古-兴安盟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

发布者:谷海燕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3日 13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2民再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申请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彦斌,内蒙古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海燕,内蒙古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案外人、再审申请人):夏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请人):包头市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夏某、包头市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大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包青民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夏某不服,向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内0204民申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6)内0204民再1号民事判决,刘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彦斌、谷海燕,被上诉人夏某、被上诉人明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夏某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仅对明大颐园4-601号房屋提出异议,原审判决撤销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5)包青民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涉及明大颐园2-703、4-601、底店1-107三套房屋,超出了夏某的诉讼请求范围,且对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未进行审理,程序违法。上诉人刘某某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204民再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谷海燕律师,执业于内蒙古有初(乌兰浩特)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秉承正直和诚信的理念,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兴安盟
  • 执业单位:内蒙古有初(乌兰浩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2220********1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医疗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