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谷海燕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0日 15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2201刑初218号
公诉机关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某某
辩护人谷海燕,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乌检刑诉〔2021〕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某某及其辩护人谷海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2021年6月2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裴某某饮酒后驾驶吉D×××**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乌兰浩特市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检测,裴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5.0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指控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因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
被告人裴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谷海燕的辩护意见是:1.酒后驾车未造成人员伤亡,没有财产损失,情节较轻,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年事已高,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需要康复治疗,没有再犯危险;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且有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书证:全国户籍库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吹气式检测结论、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详细信息、(2015)乌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书;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返还物品清单、涉案车辆照片;兴博司法鉴定所【2021】毒鉴字第0542号鉴定意见;视听资料:采血、查获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裴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谷海燕关于对裴某某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裴某某曾经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此次再犯足见其悔改难度较大,不适合判处缓刑,至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本身患有疾病等情节,属于从宽处罚考虑的因素,不是判处缓刑的必要条件,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