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经过
2012年9月4日,A公司与张三就案涉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房屋到期后,邹八(化名)承租了该房产,2017年10月30日,李四代表其公司与邹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一年,从2017年10月30日至2018年10月29日止,年租金为88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租金5万元,之后未及时支付租金及物业费。2018年11月7日,原告强行腾退房屋,双方发生纠纷。2018年11月29日,李四及其公司法人代表蒲一(化名)、蒲二(化名)个人给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欠原告2018年房租38000元于2018年12月15日前付清,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房租88000元,但被告未按承诺履行。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承租使用原告房屋,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房租,逾期未支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支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A公司支付租金,但未提交与该公司成立租赁合同关系的相关证据,且A公司已注销,故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截止2019年10月31日的租金88000元,但未提交被告占用房屋至2019年10月31日的相应证据,结合物业费用通知单确定被告占有房屋至2019年8月31日,所欠房屋租金核算为73333元。因被告B公司汉中分公司系分公司,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且已注销,其责任应由被告B公司承担。原告要求被告蒲二、蒲一承担支付租金义务,因承诺书系二被告以个人名义出具,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被告B公司、蒲一、蒲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下欠原告邹八房屋租金111333元及利息。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心得
此次代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合同纠纷中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厘清各方权利义务是关键。在面对纷繁复杂的证据与事实时,抽丝剥茧,精准把握争议焦点,是为客户提供有力法律支持的前提。刘建伟律师充分发挥其优势,为客户的权益而战。刘律师以其细致入微的分析能力和扎实的法律功底,为案件的推进提供了坚实的后盾。未来,刘建伟律师将继续秉持着对法律的敬畏与对客户的负责态度,不断前行,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刘建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