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建伟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29日 1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银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伟,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上诉人某银行因与被上诉人周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银行委托代理人刘建伟,被上诉人周某等参加诉讼。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银行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726民初81号判决书;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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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某银行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23)陕0726民初81号民事判决;
二、由周某、肖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86686.92元,支付利息5618.64元,合计92305.5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借款市场报价利率4.15%加0.2(浮动比例)即4.35%,加合同执行利率4.35%上浮50%的罚息利率2.175%即6.525%支付,并支付某银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00元;
三、刘某某在继承李某某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某某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周某、肖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