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生产假货又自己销售,会定几个罪名?
工厂组装假冒商品再对外销售,怎么判刑?
既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又销售,会数罪并罚吗?
自己贴标生产再卖假货,和只卖假货哪个判得更重?
生产自己的假货还卖别人的假货,怎么定罪?
广州刑事辩护郑思琪律师针对案件解答:
很多开加工厂、做组装生意的当事人涉案后,都会疑惑自己既做假货又卖假货,到底算一个罪还是两个罪,其实法律上对此有明确的区分标准,核心就看你卖的假货是不是你自己生产的那一批。如果是你自己贴标、组装、生产出来的假冒商品,生产完之后自己再拿去销售,那只会定假冒注册商标罪这一个罪名,不会再单独定销售的罪名,因为销售行为是生产假冒行为的后续延伸,会被吸收掉,不会重复评价。但如果你除了自己生产的假冒品牌,还另外从别处进货,销售别人生产的其他品牌假货,那就完全不一样了,这属于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会分别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后数罪并罚,刑期会叠加起来,比单个罪名重很多。实践中到底是不是一批货,主要是看是不是同一品牌。
比如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审理的这起假冒品牌手表案件中,杨某甲一方面雇佣工人组装假冒阿玛尼品牌的手表,组装好之后自己通过网络对外销售,另一方面他还单独通过微信渠道,销售从别处进货的假冒天梭品牌手表。后来法院查清了全案事实,法院认为杨某甲组装假冒阿玛尼手表并销售的行为,属于自己生产并销售同一品牌假货,只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但他另外销售假冒天梭手表的行为,属于销售他人生产的假冒商品,构成独立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个罪名要数罪并罚,最终杨某甲两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八万元。
在广州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类生产加销售的案件定性是很清晰的,不会因为有销售行为就一概定两个罪,也不会因为有生产环节就都按一罪处理,核心就是看销售的商品和自己生产的是不是同一品牌、是不是自己生产的那部分。很多当事人搞不清这个边界,觉得自己都是卖假货,怎么就定了两个罪,其实本质上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所以碰到这类案件,首先要理清生产和销售的对应关系,有没有跨品牌、有没有外购销售的部分,这些都会直接影响最终的罪名和刑期。尽早找熟悉本地规则的专业律师介入,从定性上梳理清楚,再结合金额、主从犯、退赃这些情节做辩护,才能争取到最合理的判决结果。
【案例简介】
2023 年 5 月起,被告人杨某甲通过微信向客户销售假冒 TISSOT(天梭)注册商标的手表;同年 8 月起,杨某甲又雇佣被告人钟某,采购假冒 EMPORIOARMANI(阿玛尼)品牌的手表配件,组装成成品后通过网络平台对外销售。2024 年 1 月杨某甲被抓获归案,现场查获假冒阿玛尼成品手表 293 只及大量配件;同年 1 月钟某主动投案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经审计,杨某甲销售假冒天梭手表金额 51 万余元,假冒阿玛尼手表已售及未售货值合计 63 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杨某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钟某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杨某甲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不应数罪并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上诉人杨某甲伙同他人组装假冒 EMPORIOARMANI 手表并销售,该部分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其另单独销售明知是他人生产的假冒 TISSOT 手表,该部分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行为触犯两个罪名,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能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广州本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郑思琪,深耕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辩护,熟悉广州各区法院及广州中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裁判口径,对生产销售混合型案件的定性辩护、涉案金额核减、主从犯区分等核心要点有丰富的实操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全流程刑事法律服务:
在侦查阶段,可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详情,梳理生产与销售的对应关系、涉案商品品牌与来源等核心事实,结合广州本地羁押政策提交专业法律意见,针对受雇佣参与、作用较小的从业人员及时申请取保候审,牢牢把握 37 天黄金救援期;
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全面阅卷逐一核对生产记录、销售流水、审计报告、扣押清单等全案证据,围绕罪名定性、金额计算、外购与自产区分等核心争议点提出辩护意见,争取剔除不合理的指控金额与不当定性,同步结合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开展量刑协商,符合条件的可争取不起诉结果;
在一审、二审诉讼阶段,结合广州本地裁判规则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围绕定性争议、共同犯罪地位、量刑情节等关键问题质证辩论,最大化争取从轻、减轻处罚,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全力推动缓刑适用;针对不服一审判决的案件,结合广州中院二审裁判思路制定上诉方案,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还可针对涉案财物处置提供专业意见,协助区分合法财产与涉案赃物,保障当事人正当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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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思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