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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生产后未销售能否按未遂从轻处罚?可以判缓刑吗?

作者:郑思琪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5日分类:经济犯罪浏览:13次举报
2026-07-25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既遂和未遂是怎么认定的?

组装好的假冒品牌手表还没卖出去,属于犯罪未遂吗?

生产假冒商品完成后未销售,能按未遂减轻处罚吗?

广州地区假冒注册商标,货没卖出去算既遂还是未遂?

现场查获的未售出假冒商品,能认定为犯罪未遂吗?



广州刑事辩护郑思琪律师针对案件解答:

很多做假货被抓的人都觉得,货没卖出去、钱没赚到,就该算犯罪未遂,能从轻处罚,其实是把“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这两个罪名的认定标准搞混了。

如果只是进货转手卖假货,货还在仓库没卖出去,那确实可能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能依法从轻减轻。但如果是自己生产、组装、贴标做假货,定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核心是保护品牌的商标专用权,只要把假商标贴到商品上,或是把带假标的零件组装成成品,就算一个都没卖、连买家都还没找,这个假冒行为也已经做完了,法律上就认可是犯罪既遂,不是未遂。说白了,贴标、组装完成的那一刻就既遂了,卖没卖、卖多少只影响判刑轻重,改不了既遂的定性。

比如广州越秀区法院判的这起假手表案,杨某甲一边卖假天梭表,一边雇人组装假阿玛尼表,被抓时家里还有两百九十多只组装好的假表没卖出去。杨某甲上诉说没卖的算未遂,该从轻处罚,广州中院二审不认这个说法,认为组装完带假商标的手表,就已经完成了全部假冒行为,属于既遂,没卖出去不影响定性,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法院对这个标准认定得很统一,不少人盲目主张未遂都没得到支持。当然货没流入市场,实际危害会小一些,法官量刑时也会酌情轻一点,但这种从轻幅度有限,没法像法定未遂那样直接降档判刑。

所以碰到这类案子,得先搞清楚自己行为定什么罪、是什么形态,找熟悉本地规则、有经验的专业律师介入,才能找准真正有用的辩护方向,争取最好的处理结果。

【案例简介】

2023 年 5 月起,被告人杨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向广州等地客户销售假冒 TISSOT(天梭)注册商标的手表;同年 8 月起,杨某甲雇佣被告人钟某,采购带有假冒 EMPORIOARMANI(阿玛尼)注册商标的手表配件,组装成成品后通过网络平台对外销售。2024 年 1 月 18 日,公安人员在惠州抓获杨某甲,现场查获假冒阿玛尼成品手表 293 只及大批手表配件、作案工具等;同年 1 月 29 日,钟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经司法审计,杨某甲已销售假冒天梭手表金额 516733 元,已销售假冒阿玛尼手表及配件金额 168933.28 元,现场查获的假冒阿玛尼手表及配件货值 467759.69 元。一审法院认定杨某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八万元;认定钟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杨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现场未销售的假冒手表构成犯罪未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上诉人杨某甲伙同原审被告人钟某购买手表零部件,组装为带有假冒 EMPORIOARMANI 注册商标的成品手表,该组装完成的行为已完整实施了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已达既遂状态。现场查获的未销售成品及配件,属于犯罪既遂后的赃物处置范畴,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仅可作为犯罪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量。上诉人杨某甲提出未销售部分构成犯罪未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上诉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能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广州本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郑思琪,深耕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辩护,熟悉广州各区法院及广州中院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裁判口径,可为当事人提供全流程刑事法律服务:

在侦查阶段,可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详情,梳理涉案商品属性、销售金额、角色分工等核心事实,结合广州本地羁押政策与案件具体情节提交专业法律意见,针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及时申请取保候审,牢牢把握 37 天黄金救援期;

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全面阅卷逐一核对销售记录、鉴定报告、扣押清单等全案证据,围绕类似本案中的 “代工厂商品定性”“品牌方鉴定效力”“金额计算标准” 等核心争议点提出辩护意见,争取剔除不合理的指控金额,同步开展量刑协商,结合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争取最优量刑建议,符合条件的可争取不起诉结果;

在一审、二审诉讼阶段,结合广州本地裁判规则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围绕定罪与量刑展开全面庭审辩护,针对已售与未售货值、主观明知认定、共同犯罪地位等关键问题质证辩论,争取最轻判决结果;针对不服一审判决的案件,结合广州中院二审裁判思路制定上诉方案,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还可针对涉案财物处置提供专业意见,协助区分合法财产与涉案赃物,保障当事人正当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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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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