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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郑思琪分析销假案件的辩护方案

作者:郑思琪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次举报
2026-07-25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品牌方自己鉴定的假货结果法院认吗?

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要有专业司法鉴定吗?

商标权利人没有鉴定资质,出具的真伪鉴定有效力吗?

【律师见解】

广州刑事辩护郑思琪律师针对案件解答:

很多做汽配、箱包、潮牌等实体生意的当事人,一旦因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查处,最常提出的疑问就是品牌方自己出具的假货鉴定到底算不算数,觉得品牌方本身就是利益相关方,既当权利人又当鉴定人,结果肯定有偏向,必须找中立的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才作数。其实在这类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品牌方出具的真伪鉴别意见,在法律上属于被害人陈述这一证据类别,并不是司法鉴定意见,所以并不要求品牌方具备司法鉴定资质。只要品牌方能够清晰、具体地说明正品和涉案商品之间的差别,鉴别过程符合商品的生产、标识特征,法院通常都会采信这份鉴别意见,并不是必须要有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的报告,才能认定商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当然这也不代表品牌方的结论就一定不能推翻,如果当事人能够拿出商品的正规授权进货凭证,或者证明品牌方的鉴别只是笼统下结论、没有合理的比对依据,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异议,申请重新核查商品真伪。

比如广州市白云区审理的这起销售假冒汽车轮毂的案件中,被告人白某某从品牌的配套代工厂购进带有日产、宝马商标的轮毂对外销售,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一直主张品牌方没有专业鉴定资质,出具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一审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后,又以此作为核心理由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查清,汽车轮毂属于模具一体成型铸造的产品,正品的模具特征具有唯一性,品牌方已经对扣押的所有轮毂出具了详细的鉴证说明,能够明确指出涉案轮毂和正品在模具细节上的明显差异,最终法院认定品牌方的鉴别意见合法有效,驳回了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了原判决。

法院在裁判中明确指出:商标权利人就其假冒注册商品或者商标所作的真伪辨别属于被害人陈述而非鉴定意见,无须鉴定资质的要求。本案中,宝马、某甲公司对扣押轮毂进行了详细的鉴证说明,证实被扣押的涉案轮毂与品牌轮毂存在明显差异,鉴于轮毂是用模具一体成型铸造而成的,可认定本案被扣押的轮毂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案例简介】

2019 年 11 月起,被告人白某某伙同同案人在重庆市经营某汽配公司,在未取得日产、宝马等注册商标权利人正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对外销售带有上述品牌注册商标的汽车轮毂,并将部分货物存放于广州市白云区的仓库,用于辐射华南市场销售。2020 年 11 月 16 日,公安机关在广州白云区的仓库内查获大批假冒品牌轮毂;2021 年 3 月,又在重庆当地的仓库查获一批假冒日产注册商标的轮毂。经统计核实,本案已销售的假冒轮毂金额共计人民币 44 万余元,现场查获未销售的假冒轮毂按照实际销售价计算货值共计 11 万余元。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白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白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中核心上诉理由之一就是认为品牌方不具备鉴定资质,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应被采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商标权利人就其假冒注册商品或者商标所作的真伪辨别属于被害人陈述而非鉴定意见,无须鉴定资质的要求。本案中,相关品牌公司对扣押轮毂进行了详细的鉴证说明,证实被扣押的涉案轮毂与品牌轮毂存在明显差异,鉴于轮毂是用模具一体成型铸造而成的,可认定本案被扣押的轮毂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结合在案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被告人对销售高仿件、来源不明品牌轮毂的违法性具有明确认知,且涉案商品进货价格远低于正品市场价格,进货渠道并不具备品牌销售授权,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能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广州本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郑思琪,长期深耕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辩护,熟悉广州各区法院及广州中院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裁判口径,尤其擅长针对商品真伪鉴定、犯罪金额认定、主观明知抗辩等核心争议点制定辩护方案,可为当事人提供全流程刑事法律服务:

在侦查阶段,可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详情,梳理涉案商品来源、销售金额、角色分工等核心事实,针对商品鉴定异议、情节轻重等问题提交专业法律意见,针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及时申请取保候审,牢牢把握 37 天黄金救援期;

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全面阅卷逐一核对销售记录、鉴定报告、扣押清单等全案证据,围绕类似本案中的 “品牌方鉴定效力”“代工厂商品定性”“金额计算标准” 等核心争议点提出辩护意见,对依据不足的鉴定意见申请重新核查,争取剔除不合理的指控金额,同步开展量刑协商,结合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争取最优量刑建议,符合条件的可争取不起诉结果;

在一审、二审诉讼阶段,结合广州本地裁判规则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围绕定罪与量刑展开全面庭审辩护,针对商品真伪鉴定、已售与未售货值、主观明知认定、共同犯罪地位等关键问题质证辩论,争取最轻判决结果;针对不服一审判决的案件,结合广州中院二审裁判思路制定上诉方案,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还可针对涉案财物处置提供专业意见,协助区分合法财产与涉案赃物,保障当事人正当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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