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基本概况
本案一审由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 (2022) 粤 0111 刑初 xxx 号;二审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 (2023) 粤 01 刑终 xxx7 号,二审采用不开庭方式审理。原审被告人白某系涉案重庆某丁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公诉机关指控与法院最终定性均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核心案情为:白某于 2019 年 11 月起伙同同案人,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通过重庆公司运营、广州白云区设仓储货的跨区域模式,对外销售假冒日产、宝马注册商标的汽车轮毂,已销售金额超 44 万元,现场查获未售假货货值超 11 万元;一审作出有罪判决后白某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定罪核心事实拆解(基础量刑依据)
?涉案金额精细化拆分:本案犯罪金额分为两部分,一是已销售既遂金额人民币 446468.61 元,二是两地仓库查获的未销售假冒轮毂货值人民币 115261 元,未售货物货值统一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认定。针对金额认定的争议,上诉方提出原审未明确剔除不合理金额、重庆仓库查获货物未获被告人签认、仅以销售管理软件数据定案不当等异议,两级法院均认为在案销售单据、公司电子销售数据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可相互印证,原审已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低认定犯罪数额,该认定标准合法有据,对相关异议未予采纳。
?行为人地位与分工:本案同案人另案处理,判决书未对被告人作出主从犯的明确划分。根据查明事实,白某作为涉案经营主体的实际负责人,全程主导进货渠道对接、跨区域仓储布局、销售运营管理等核心环节,在共同犯罪中承担主要经营决策职责。
?涉案标的属性:本案涉及日产、宝马两个具有极高市场知名度的汽车品牌注册商标,涉案商品为汽车轮毂;销售模式为公司化运营,采用重庆总部备货、广州白云区设仓辐射华南市场的跨区域经营模式;经营时长自 2019 年 11 月起至案发持续近一年半,经营规模较大。
3、全量量刑情节梳理(从轻、减轻依据)
?法定情节:本案未认定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白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不具备自动投案的主动性,不构成自首;对于查获的未销售商品,法院未单独认定为犯罪未遂并予以从轻减档,而是将其纳入整体犯罪情节,作为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评价依据。
?酌定情节: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白某始终对行为性质持否定态度,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亦未提交退赃退赔、预缴罚金、取得商标权利人谅解的相关证据,法院未认定任何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4、裁判结果
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50万元,没收缴获的假货。
5、本案裁判规则与实务启示
比如广州市白云区这个销售假冒汽车轮毂的案件中,从事汽配行业多年的白某从品牌配套代工厂进货,对外售卖带有日产、宝马注册商标的轮毂,他一直认为自己卖的是原厂生产的正品配件,不属于假货,就算有争议也只是民事违约,不会构成刑事犯罪。直到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他仍坚持这个观点,一审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后又上诉至广州中院,但最终法院查清涉案代工厂仅具备生产授权、无商标使用与对外销售权限,结合白某明知货品来源不合规仍刻意规避监管的事实,认定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很多做实体商贸的从业者都会有和白某一样的认知误区,觉得只要商品是品牌官方代工厂生产的,就不算假冒注册商标,这个案子刚好把这个常见误区讲得非常清楚。广州中院在裁判中明确,判断商品是否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核心标准是有没有取得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哪怕生产厂家是品牌的正式代工厂,只要只有生产权限、没有商标使用权限和对外销售权限,私自将带注册商标的商品流出售卖,依然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而且像白某这种深耕汽配行业多年的从业者,进货价格远低于正品市场价,又是从非正规授权渠道拿货,法律上会直接推定其主观上明知商品存在问题,不能以 “我不知道这是违法的” 来推脱责任。
还有不少当事人会质疑,品牌方自己鉴定商品真伪,既当 “运动员” 又当 “裁判员”,鉴定结果不能算数。这个案子里广州中院也给出了明确的裁判口径:商标权利人对自身商品的真伪辨别,属于被害人陈述范畴,并非司法鉴定意见,不需要具备专门的鉴定资质。只要权利人能够清晰说明假冒产品与正品的具体差异,比如本案中轮毂为模具一体成型铸造,假货与正品在模具细节上存在明显区别,法院就会采信这份鉴别意见,不会仅以 “品牌方无鉴定资质” 就排除相关证据。
关于大家最关心的犯罪金额计算问题,这个案子也体现了广州本地法院的统一裁判标准。并非只有查到实物的假货才能计入犯罪金额,只要公司的销售记录、交易单据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已经售出的商品即便无法追回实物,也可以计入销售金额。同时法院在认定数额时,会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低计算,不会随意拔高指控数额。
对从事汽配、箱包、潮牌、美妆等易涉商标风险行业的从业者来说,这个案子最值得警醒的就是一定要守住正规授权的底线,不要抱着 “代工厂出货就是正品” 的侥幸心理,一旦触碰刑事红线,不仅要承担有期徒刑的监禁处罚,还要缴纳高额罚金,正常的经营活动也会彻底中断。如果不慎涉案,不要一味纠结 “商品是不是原厂生产的”,应当重点核对销售金额是否存在多算、错算,是否混入了正品交易、退货退款的部分,这些才是真正能影响最终量刑结果的核心辩护方向。
【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能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广州本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郑思琪,长期深耕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辩护,熟悉广州各区法院及广州中院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裁判口径,可为当事人提供全流程刑事法律服务:
在侦查阶段,可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详情,梳理涉案商品属性、销售金额、角色分工等核心事实,结合广州本地羁押政策与案件具体情节提交专业法律意见,针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及时申请取保候审,牢牢把握 37 天黄金救援期;
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全面阅卷逐一核对销售记录、鉴定报告、扣押清单等全案证据,围绕类似本案中的 “代工厂商品定性”“品牌方鉴定效力”“金额计算标准” 等核心争议点提出辩护意见,争取剔除不合理的指控金额,同步开展量刑协商,结合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争取最优量刑建议,符合条件的可争取不起诉结果;
在一审、二审诉讼阶段,结合广州本地裁判规则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围绕定罪与量刑展开全面庭审辩护,针对已售与未售货值、主观明知认定、共同犯罪地位等关键问题质证辩论,争取最轻判决结果;针对不服一审判决的案件,结合广州中院二审裁判思路制定上诉方案,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还可针对涉案财物处置提供专业意见,协助区分合法财产与涉案赃物,保障当事人正当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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