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基本概况
本案一审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 (2024) 粤 0105 刑初xxxx 号,二审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 (2025) 粤 01 刑终xxx号,二审采用不开庭书面审理方式,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李某立为涉案仓储点的实际管控人,有多次故意犯罪前科,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二审均认定该罪名成立。
核心案情为:被告人李某立于 2024 年 2 月起租赁广州白云区场地存放、配送假冒 “LONGCHAMP” 品牌包袋,同年 5 月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各类假冒包袋 2175 个,经认定货值共计 217 万余元。
2、定罪核心事实拆解(基础量刑依据)
? 涉案金额:本案全部涉案商品均未实际售出,无已售既遂金额,全案属于犯罪未遂形态,未售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 2178200 元。货值认定采用正品市场中间价标准,先由商标权利方出具价格证明,再由广州市海珠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专业价格认定结论书最终确认。
?行为人地位与分工:上诉人李某立主张其仅为受雇打工者,应认定为从犯,但两级法院均未采纳该意见。法院认定的核心理由包括:第一,房东证言直接指证系李某立出面租赁涉案仓储场地,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租赁手续;第二,场地租赁期间仅李某立一人在场管理,抓获时侦查人员系用李某立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涉案仓库;第三,李某立持有作案专用手机但拒不提供开机密码,也无法提供上游 “老板” 的有效身份信息,导致案件上下游链条无法进一步核查。综上,法院认定李某立实际掌控仓储配送全环节,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不认定为从犯。
3、全量量刑情节梳理(从轻、减轻依据)
? 法定情节:本案无自首、立功等其他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累犯(李某因因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前次刑罚于 2021 年 2 月执行完毕,其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属于累犯,法院依法认定应当从重处罚);
(2)犯罪未遂:查获全部假冒商品均未售出,未查到销售记录。
(3)不认定从犯:被告人虽然称自己是打工人,但是未配合提供老板的信息,且有证据证明案涉房屋是李某承租、房东也指证案涉房屋只有李某出现过。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李某立实际掌控仓储配送全环节,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不认定为从犯。
?酌定情节:本案无退赃退赔、预缴罚金、权利人谅解等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存在两次故意犯罪前科,人身危险性较高,属于酌定从重考量因素。
4、裁判结果
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15万元,没收缴获的2175 个假包。
5、本案裁判规则与实务启示
从本案可以清晰看到广州地区审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的几项典型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的处理有很强的参考意义。首先是犯罪未遂的减幅尺度,对于仓储环节被查获、商品尚未售出的案件,法院会依法认定犯罪未遂,并且可以比照既遂犯降一个法定量刑档位处罚,但减轻幅度会与涉案货值规模相匹配,不会因未遂就过度从轻。其次是从犯认定的裁判标准非常明确,并非只要自称 “打工” 就能认定从犯,若行为人实际负责租赁场地、管控仓库、保管钥匙、对接配送,且无法提供上游人员的有效信息,法院会认定其实际掌控核心犯罪环节,不认可从犯地位。再者是货值认定的采信规则,只要价格认定部门依法出具的价格结论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法院均会予以采信,单纯对价格高低提出异议但无相反证据的,不会被采纳。最后是罚金刑的裁量逻辑,在无查清的违法所得与实际销售金额时,法院会结合货值、犯罪形态、被告人情节与经济能力综合酌定,并非机械按货值比例计算。
比如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被告人李某立租赁场地存放假冒珑骧品牌包袋,被当场查获两千余个假冒包袋,货值超过两百万元。李某立上诉提出自己只是受雇打工,应认定为从犯,且应采纳公诉机关十一个月的量刑建议。但法院审理查明,租赁场地、管控仓库均由李某立实际负责,其也无法提供上游老板的有效身份信息,不属于次要辅助角色;同时其曾两次因故意犯罪被判刑,系累犯,人身危险性较高,原审结合全案情节作出的量刑并无不当。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被告人李某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同类案件的当事人而言,要把握好辩护的核心方向与时机。这类案件越早让专业刑事律师介入越有利,在被拘留后的黄金期内,律师可以通过会见了解案件全貌,针对性申请取保候审;后续辩护中,要围绕货值认定是否合理、自身角色是否属于从犯、有无未遂等法定从轻情节展开,同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预缴罚金,这些都是广州司法实践中能够切实获得从轻处理的重要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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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审、二审诉讼阶段,结合广州本地裁判规则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围绕定罪与量刑展开全面庭审辩护,针对已售与未售货值、主观明知认定、共同犯罪地位等关键问题质证辩论,争取最轻判决结果;针对不服一审判决的案件,结合广州中院二审裁判思路制定上诉方案,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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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思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