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中,能要求法院审理父母去世前多年的财产吗?
父母生前委托子女管资产,去世后这部分资产怎么界定遗产??
郑思琪律师针对案件解答:
父母生前交给子女保管的财产是否属于遗产,需结合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判断,仅委托保管未明确赠与的财产原则上属遗产,但因保管期间的支出、财产变动等产生争议的,法院不会在法定继承纠纷中直接审理,需继承人另行起诉解决。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实践,父母生前交给子女保管的财产是否算遗产,并非一概而论,核心看父母是否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主要分三种情形:一是若父母明确表示将财产赠与子女且完成交付,财产所有权归子女,不属于遗产;二是若父母仅委托子女保管,未明确赠与,财产仍归父母所有,父母去世后该财产原则上属于遗产,应纳入继承分割范围;三是若父母意思表示不明确、证据不足,法院会结合财产转移时间、金额、父母身体状况、赡养支出等综合判断,无法证明赠与的,财产会被认定为遗产。
而在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即便委托保管的财产原则上属遗产,但若被继承人生前在保管期间有大额的医疗、生活等合理支出,法院无法在继承案件中准确区分保管财产的原始金额、支出明细及剩余数额,也无法直接认定是否存在财产转移行为,此时该部分争议就不属于法定继承的审理范围,法院会告知继承人就生前财产保管的争议另行起诉解决,二审也不会接纳该类超出原审诉求的审理请求。
比如广州市越秀区这个法定继承案件中,张某 1、张某 2 起诉张某 3 分割父母遗产,张某 3 反称二原告自 2015 年起按委托协议保管父母资产并存在转移行为,要求将该期间全部资产纳入遗产范围。法院查清李某曾委托张某 2 保管财产,且二老生前常年疾病缠身、瘫痪在床,存在住院治疗、聘请保姆护工等大额支出,法院无法在继承案件中准确区分保管期间的财产支出和变动情况,最终法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生前财产保管的相关争议,无法在法定继承纠纷中直接审理,一审未予实体处理并非程序不当,二审也未接纳其调查生前银行流水、审理该部分财产的请求,仅告知其可就该部分争议另循合法途径解决。
【案例简介】
被继承人陈某、李某系夫妻,育有张某 1、张某 2、张某 3 三名子女,二老均未订立遗嘱,陈某 2022 年 1 月离世,李某 2022 年 10 月离世。李某曾在 2015 年出具委托书,委托张某 2 保管其名下银行账户等财产,二老生前常年患病需住院治疗、聘请护工,存在大额生活和医疗支出。张某 1、张某 2 起诉张某 3 要求法定继承二老房产、银行存款、证券等遗产,张某 3 辩称二原告自 2015 年起保管父母资产并存在转移行为,要求将该期间父母全部资产纳入遗产范围审理分配。一审法院确认二老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因被继承人在保管期间有大额合理支出,法院无法在继承案件中区分保管财产的剩余及变动情况,对张某 3 主张的生前财产保管部分未予处理,判决三人各继承三分之一遗产;张某 3 不服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明确被继承人生前财产保管及相关争议需另行主张权利。
【法院裁判意见】
(判决书原文)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于赵某1主张赵某2、赵某3从2015年11月4日开始至继承发生前管理父母的资产纳入本案审理范围的问题?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孙某、赵某4分别于2022年1月15日、2022年10月18日身故,现赵某1主张赵某2、赵某3在继承发生前转移被继承人孙某、赵某4财产,一审法院审查认为该部分不属于继承纠纷审理范围,在本案未予实体实体处理不属于程序不当;且一审判决有释明可另行寻求救济主张相应权利,即并未剥夺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现赵某1上诉主张在二审阶段调查被继承人孙某、赵某4名下多个银行账户自2015年11月4日至2021年12月14日的流水及余额情况并进行审理,此已超出原审固定及处理的诉讼请求范畴,故为保护当事人诉权审级利益,本案在二审阶段不予接纳? 当事人可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精神积极协商及对账,如若仍存争议可另循合法途径解决。
【广州专业家庭继承纠纷律师能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郑思琪律师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团队深耕广州本地继承案件,针对遗产范围认定、生前委托保管财产分割等核心争议,结合本案中保管期间有大额支出的实际情况,为当事人提供精准、专业的法律服务,具体包括:
1. 为当事人精准分析生前委托保管财产的法律性质,结合《民法典》及司法实践区分 “赠与” 与 “保管”,明确财产是否属于遗产范围,出具专业的遗产界定法律意见书;
2. 针对被继承人保管期间有医疗、生活等支出的情形,协助当事人梳理支出明细、收集相关票据,厘清保管财产的原始金额与剩余数额,为后续维权提供证据支持;
3. 在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代理当事人应对对方提出的、将生前保管财产全部纳入遗产范围的诉求,从法律层面和实际支出角度进行专业抗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 若主张其他继承人侵占、转移被继承人生前委托保管的财产,指导当事人收集委托协议、银行流水、支出凭证等证据,制定另行起诉的诉讼策略,代理该类维权诉讼;
5. 协助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财产线索,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精准锁定无争议的遗产范围,推进法定继承案件的审理;
6. 为继承人之间的生前财产保管争议提供调解服务,协助各方核对支出明细、协商剩余保管财产的分割方案,避免矛盾升级;
7. 解答委托保管财产、生前财产变动、赠与与保管区分等遗产界定相关的各类疑问,提供一对一的专业法律咨询。
郑思琪律师熟悉广州各辖区法院关于遗产范围认定的审判规则,对法定继承中生前委托保管财产的界定、保管期间支出的认定等疑难问题有丰富处理经验,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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