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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占有使用费纠纷:继承人居住遗产房,其他继承人能要求付费吗?

作者:郑思琪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8次举报
2026-04-06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继承人支付遗产房的占有使用费?

亲属无偿居住遗产房,其他继承人该怎么维权??

郑思琪律师针对案件解答:

继承人基于亲属关系合法居住在被继承人名下的遗产房,未形成非法占有或无权占有,其他继承人要求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占有使用费的主张成立的前提,是居住人构成非法占有、无权占有,即居住人没有合法的依据占用房屋,损害了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继承人基于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继续居住遗产房,并非非法占有,而是基于亲属关系的合法居住,在此情况下,房屋的其他继承人无权要求其支付占有使用费。只有当居住人无任何亲属关系、或被明确要求搬离后仍拒不搬离、或利用遗产房进行经营获利时,其他继承人才可主张占有使用费。

比如广州市海珠区的这个继承案件,黄某某、潘某某作为被继承人的儿媳、孙女,基于亲属关系在案涉遗产房居住多年。被继承人去世后,其他子女要求其支付占有使用费。法院查清,黄某某、潘某某的居住行为基于亲属关系,并非非法占有。最终法院认为,原告要求支付占有使用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简介】

被继承人周某某名下的房改房,在其儿子潘某甲去世后,由丧偶儿媳黄某某、孙女潘某某居住至今。周某某 2022 年去世后,其其他子女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某、潘某某支付自 2022 年 12 月 26 日起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7761.6 元。黄某某、潘某某辩称,其基于亲属关系居住该房屋,并非非法占有,不应支付使用费。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支付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原告未上诉,二审法院对该认定予以维持。

【法院裁判意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潘某 1 系被继承人的孙女,黄某系被继承人的儿媳,二人基于前述的亲属关系在案涉房屋居住,原告要求二人支付上述期间的占有使用费,缺乏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广州专业家庭继承纠纷律师能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郑思琪律师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团队专业处理遗产房占有使用费纠纷,精准把握合法居住与非法占有的司法认定标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1. 为当事人分析主张遗产房占有使用费的可行性,判断居住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占有;2. 若居住人构成无权占有,协助收集证据(如搬离通知、居住证明、经营记录等),代理诉讼要求支付占有使用费;3. 为居住遗产房的当事人提供维权服务,举证证明居住的合法性(如亲属关系、被继承人的口头意愿等),反驳占有使用费的不合理主张;4. 处理遗产房的分割与居住问题,为当事人制定房产分割方案,如折价补偿、共有居住等,避免后续占用费纠纷;5. 若居住人拒不搬离遗产房,协助当事人提起物权保护诉讼,要求其限期搬离并支付逾期占用费;6. 为广州各区当事人提供遗产房居住、分割的法律咨询,结合当地法院审判思路制定个性化的维权方案;7. 提供遗产房纠纷的协商调解服务,促成各方就房屋居住、折价补偿、占用费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8. 代理遗产房的产权变更登记和执行程序,协助当事人实现房产的实际分割和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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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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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2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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