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焦点问题】
- 分家析产时明确分到的房产被哥哥 / 姐姐 / 弟弟 / 妹妹占有,我能起诉要占有使用费吗?
- 兄弟姐妹不按分家协议来,偷偷把我名下的分家房产租出去,我能要租金损失赔偿吗?
- 分家后我的房子被其他亲属占了 3 年,这 3 年的占有使用费都能主张吗?
- 对方说 “只是暂时用用不算占”,这种情况下我还能要房屋占有相关的费用吗?
- 分家析产纠纷中,房子被占不仅没拿到使用费,还因为没法出租少赚了租金,两项损失能一起要吗?
【案件分析】
郑思琪律师解答:可以主张。在分家析产纠纷中,“分到的房产被其他兄弟姐妹占有、出租” 是非常常见的情况。只要房产归属已通过分家协议或法律程序明确归你,你就有权起诉要求占有使用人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如果因为对方占有、出租行为,导致你原本能通过出租获得租金却没拿到,还可以额外要求对方赔偿占有期间的租金损失。
【法院裁判意见】
(判决书原文)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于 2018 年 1 月 29 日作出如下判决:吴某 2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某 1、吴某 3 支付自 2014 年 8 月 5 日起的广州市越秀区共和二路 × 号庭园北面临建房的租金收益(其中,对于 43.93 平方米位置的租金收益,2014 年 8 月 5 日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期间参照房管部门公布的同期同地段商业租金参考价确定,2016 年 8 月 1 日至 2017 年 7 月 4 日期间按每月 10000 元标准计,2017 年 7 月 5 日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每月 13000 元标准计;对于 10 平方米位置的租金收益,2014 年 8 月 5 日至 2015 年 1 月 12 日期间参照房管部门公布的同期同地段商业租金参考价确定,2015 年 1 月 13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2 日期间按每月 800 元标准计,2016 年 10 月 13 日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期间参照房管部门公布的同期同地段商业租金参考价确定,2016 年 12 月 1 日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按月租金 6000 元标准计,2017 年 12 月 1 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参照房管部门公布的同期同地段商业租金参考价确定;对于吴某 2 经营的面积约 12 平方米的福利彩票位置的租金收益,2014 年 8 月 5 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参照房管部门公布的同期同地段商业租金参考价确定;上述租金收益均按 3/10 的比例计付)。
【广州专业家庭继承纠纷律师能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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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思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