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纪念时点赠与财物彩礼定性纠纷
【案件焦点问题】
- 520、情人节给对方送的手机、首饰,算不算彩礼?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 恋爱时在对方生日、七夕转的 520 元、1314 元红包,属于彩礼吗?分手后能要求返还吗?
- 恋爱期间给对方买的贵重礼物(比如钻戒),没结婚的话能按彩礼要求返还吗?
- 没领证分手,我之前给对方的钱里,哪些会被法院认定成彩礼?
- 恋爱时为了增进感情花的钱(比如吃饭、旅游),算不算彩礼?能不能要回来?
【案件分析】
郑思琪律师针对案件解答:法院认定恋爱期间赠与财物是否为彩礼,需结合双方当地习俗、赠送目的、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等因素综合判断。一方在节日、生日等特殊纪念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或为表达、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一般不认定为彩礼,无需返还。例如,张某与王某恋爱期间,张某赠与王某财物共计 19.786 万元,其中 16 万元转账发生在双方沟通彩礼数额后,且双方明确认可为彩礼,其余为手机、首饰及 3 万元转账,属日常消费性或情感表达类支出。
【法院裁判意见】
(判决书原文)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张某为王某购买的手机、首饰及转账的 3 万元,属日常消费性或情感表达类支出,不属彩礼;16 万元转账系双方认可的彩礼,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短暂,判令王某返还该 16 万元彩礼,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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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思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