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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宅基地房屋,遇到房屋被拆迁,征地补偿款归谁?广州胜诉案例:

作者:郑思琪律师时间:2025年08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9次举报
2025-08-06

【当事人遇到的问题】同村人之间买卖宅基地房屋,合同是否有效?遇到拆迁,买家能拿到补偿吗?

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有效,拆迁补偿归买家。根据广州市规定,同村人买卖宅基地房屋,合同合法有效,买受人可享受拆迁利益。例如,广州花都区某村民 20 年前从堂叔处买宅基地房,后房屋拆迁,堂叔以未过户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判决合同有效,驳回其诉求。

【参考案例-法院意见】
法院认为,结合房屋 20 余年的实际居住、改扩建事实,以及无证据证明卖方曾提出异议,即使未过户,同村人之间的宅基地买卖合同仍有效,买方有权享有拆迁权益。

【法院判决书原文】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事实均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二审仅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 故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张某3诉请确认由张某1提供的落款时间为2008年2月8日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予以撤销是否成立的问题。本院对本案评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张某3主张张某1持有的2008年2月8日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的“张某3”签名并非其本人真实签名,但其在提起本案诉请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进行的鉴定,张某1不予认可,故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根据张某3的鉴定申请摇珠选定的广东某文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亦未能出具确定性或非确定性的鉴定意见? 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即案涉房屋自1996年即由张某3交付给张某1父亲张串林一家居住,而后张某1于2002年将原证载房屋进行了改扩建,但并无证据证实张某3对此提出了异议,再结合张某3母亲已于2011年去世的事实,但本案亦无证据反映张某3在母亲去世后对于房屋的权利提出了主张? 综上,结合房屋的改扩建情况、权属证件持有情况及长达20余年的使用事实,而根据前述法律的规定,张某3并无充分证据证实张某1持有的《房屋买卖合同》上“张某3”的签名并非张某3的真实签名,故张某3上诉请求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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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6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经济犯罪、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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