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遇到的问题】合同写明 “未付清货款,货物所有权归卖方”,这种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有效,但需注意对抗效力。例如,广州某工厂采购 241 万元冲床,支付 112 万元后无力付款,因未付金额超 25%,卖方有权按约定取回设备。但若其他债权人已申请执行,法院可拍卖设备,卖方主张所有权可能不被支持。
【参考案例-法院意见】
法院指出,动产所有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即使合同约定所有权保留,若买方实际占有货物,第三方及法院可依占有外观认定买方为权利人。卖方需证明第三方明知所有权归属,否则难以对抗执行。
【判决书原文】
案争议焦点虹某公司就涉案设备主张所有权能否成立以及能否排除另案执行?
虹某公司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虽然虹某公司与巨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如买方未按合同付清货款,则买卖标的物归卖方所有,但是无论对于第三人抑或是人民法院而言,涉案设备作为由巨某公司实际占有的动产,从其权利外观看来,巨某公司享有所有权。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依法自交付时即发生效力,动产所有权享有的公示方式即为占有,换言之,如虹某公司力图保留涉案设备的所有权以产生足以对抗第三人主张权利或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效果,则必须在涉案设备发生占有转移后,也能使他人得以从外部认识到所有权的实际归属。况且,巨某公司一、二审均未出庭应诉陈述本案事实情况,如仅以双方曾约定保留所有权而发生对抗一切的效果,无疑将造成人民法院的执行混乱和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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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思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