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思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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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家庭继承纠纷:擅自翻建家庭共有宅基地房屋,其他继承人可以起诉吗?

作者:郑思琪律师时间:2025年08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0次举报
2025-08-01

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如果能证明被拆除的祖屋是家庭共同的财产或是被继承人个人财产的话,可以要求拆除房屋的人对其他人进行补偿。

但是如果证明不了,就难以要求赔偿了。

比如广州市白云区这个分家析产,原告梁某起诉梁某1和梁某2,认为 2007 年梁某 1、梁某 2 拆除母亲曾某所建房屋重建,侵占了家庭共同财产,侵犯其对母亲遗产的继承权和共同居住使用权,应在新建房屋中划分相应部分归其所有。

经法院审理,案涉房屋的宅基地证在1999年已经过户到梁某1名下,而且2007年母亲曾某还在世,曾某对梁某1出资重建房屋没有异议。原告梁某主张拆除前的四层半房屋是家庭共同财产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怎么说的?-判决书内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梁某主张对案涉房屋首层享有居住使用权,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拆除前的四层半房屋为包括其在内的家庭成员共同财产,且与之前主张该房屋为曾某个人遗产相互矛盾。曾某已于 1996 年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1999 年该宅基地使用权经合法变更为梁某 1、梁某 2。2007 年房屋重建时曾某健在且未提异议,梁某也未及时主张权利,其主张梁某 1、梁某 2 侵权依据不足。同时,梁某未对 2007 年重建房屋出资,其他家庭成员亦证实房屋由梁某 1 出资。综上,梁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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