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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宅基地房屋纠纷 翻新宅基地房屋 侵犯继承人权利 索赔咨询律师

作者:郑思琪律师时间:2025年08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1次举报
2025-08-01

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如果被继承人去世后,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加建或翻新宅基地房屋的,导致其他继承人财产受损的,可能要给其他继承人补偿或赔偿。

比如,广州市花都区就有一个案件中,老邓去世前签订了《分家析产协议》,将名下夫妻共有的房屋分给大儿子。老邓去世后,老曾认为老邓分家协议没有与自己商量,是无效的,要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但法院认为,虽然该宅基地房屋是老邓和老曾共同修建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大儿子占有房屋后,已经重新翻新了,现在的房屋已经不是老邓和老曾原来所建的房屋了,所以不属于是老邓的遗产了。

但是,大儿子擅自将房屋翻新,侵犯了老曾的权利,应当对给老曾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法院怎么说的?-判决书内容】

法院认为,……本案中戊39号、戊103号宅基地上原来属于曾某和邓某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已经被其儿子邓某1、邓某2分别出资拆除并重建房屋,现上述两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经不是曾某和邓某原来所建房屋,戊40号宅基地上邓某2加盖的两层楼房也非曾某和邓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上述房屋不属于邓某的遗产,对曾某要求对该戊39号、戊103号宅基地上现有的房屋50%所有权进行分割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戊39号、戊103号宅基地上原属于曾某和邓某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被邓某1、邓某2拆除所带来的损失,邓某1、邓某2应当给予曾某补偿,该部分损失和补偿,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解决,望双方当事人珍惜血缘亲情、维护家庭和睦、敬老爱幼、维护社会主义文明家庭道德风尚,遵守法律,母子、兄弟之间互谅互让?如协商不成,可另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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