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郑思琪律师讲解: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要主张收到的货物有质量问题的,首先要有明确证据证实货物有质量问题,而且还要排除质量问题不是其他缘由导致的。对于产品是否有质量问题,如果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可以参照国家行业标准,如果没有相关标准的,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标准。以免因货物的质量问题造成巨大损失后无法成功索赔的后果。
比如广州市花都区的案件中,某开关制造公司起诉某材料公司,主张被告供货的塑料产品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原告生产的电器开关有安全隐患,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由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买卖合同中也没有明确约定合格标准。法院认为,原告不良产品的产生原因,系因经过烘料、注塑等加工程序后的面盖不合格,并不能直接指向被告公司提供的原材料不合格,无法排除因原告公司生产工艺造成不良的可能性?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索赔的诉求。
【法院判决意见】
争议焦点问题为:被告公司提供的案涉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第一,案涉《采购订单》并未约定明确的质量要求;原告公司二审提供的器具开关国家标准(GB/T15092.1-2020)、产品安全认证规则(CQC11-462124-2009)为器具开关的标准及认证规则,也并非针对原材料的检验标准?第二,原告公司目前证明被告公司供应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主要是《会议记录表》,但该表显示500件成品中仅有1件不良,不良率为0.2%,在双方并未约定不良率的情况下,该数值并未超过合理预期?该不良产品的产生原因,系因经过烘料、注塑等加工程序后的面盖不合格,并不能直接指向被告公司提供的原材料不合格,无法排除因原告公司生产工艺造成不良的可能性?再者,生产过程中出现部分不良品应属正常现象,且如若是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不良率应远不止0.2%。因此该《会议记录表》并不能证明被告公司供应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第三,虽然被告公司在2023年2月28日的《供应商扣款处理单》上签字同意扣款10000元,但并不能由此推定被告公司其他原材料也存在问题,也不能依据该份处理单直接认可原告公司2023年4月27日的《供应商扣款处理单》?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公司提供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对于质量标准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原告公司申请对被告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进行鉴定没有实际必要,且从《会议记录表》显示的不良率来看,原告公司的合同目的仍可以达到。因此一审不支持原告公司诉请被告公司赔偿1142829元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