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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真实买卖合同纠纷案:采购的产品设备有质量问题,能不能不给后面的货款?

2025年04月02日 | 发布者:郑思琪 | 点击:4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广州郑思琪律师讲解:收的货物有质量问题的,一定要及时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向供货商提出异议。如果超出异议期的,法院有可能会认定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尤其是分批次交货产品,一定要做好样品留底。比如以下这个案件中,被告向原告采

广州郑思琪律师讲解:收的货物有质量问题的,一定要及时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向供货商提出异议。如果超出异议期的,法院有可能会认定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尤其是分批次交货产品,一定要做好样品留底。

比如以下这个案件中,被告向原告采购铝合窗窗缝胶,原告分四批交货,前三批次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但是第四批窗缝胶使用后析出不明晶体。于是被告公司就主张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不予付款,要求原告公司进行维修。但原告认为自己交付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起诉要求被告付款。庭审中,由于被告承认前三批次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其虽然主张第四批次供货的窗缝胶出现化学反应、析产不明物体,腐蚀铝合金及爆破墙面等问题。但是由于原告只负责供应窗缝胶,因此不能排除是原告施工不规范或其他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前述问题产生的可能性?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未举证证实原告供应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货款。

【法院判决意见】

一审法院分析如下:第一,海某达公司确认百某乐公司2021年供应的窗缝胶没有质量问题,而百某乐公司2022年2月21日供应的窗缝胶的存货编号“16-004”与2021年8月28日、9月16日、11月16日、12月29日供应的窗缝胶的存货编号一致,海某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百某乐公司2022年供应的窗缝胶相较2021年供应的窗缝胶有明显不同?第二,案涉《材料采购协议》明确约定,海某达公司对百某乐公司产品质量、规格、型号等存有异议时,应在产品到达10日内提出?海某达公司确认没有在2022年2月21日、6月18日《送货单》上备注“质量待查”后10日内向百某乐公司提出异议?第三,虽然海某达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将《有关6#7#楼铝合金门窗框浆缝问题的处理方案及要求》通过微信发给了百某乐公司,但《有关6#7#楼铝合金门窗框浆缝问题的处理方案及要求》并没有明确说明百某乐公司向海某达公司供应的窗缝胶存在质量问题?百某乐公司也在微信中向海某达公司解释了可能是因为氯离子的问题,而百某乐公司供应的窗缝胶不含氯离子成分?第四,案涉《材料采购协议》明确约定,海某达公司必须按照货品施工规范使用,否则因此引起的责任由海某达公司负责?百某乐公司仅是依约向海某达公司供应窗缝胶,并不干预海某达公司使用窗缝胶进行施工的过程?海某达公司提交的《有关6#7#楼铝合金门窗框浆缝问题的处理方案及要求》、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出现化学反应”“析出不明物体”“腐蚀铝合金及爆破墙面”等问题与百某乐公司2022年供应的窗缝胶存在直接关联,不能排除因施工不规范或其他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前述问题产生的可能性?综上,海某达公司本案举证未能证实百某乐公司2022年供应的窗缝胶质量不符合案涉《材料采购协议》的约定,故一审法院对海某达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海某达公司应向百某乐公司支付货款46800元?

二审法院分析认定如下: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可知,百某乐公司向海某达公司交付了货款总价为205400元的货物,海某达公司已向百某乐公司支付货款158600元,尚有46800元未支付?本案中,海某达公司抗辩上述剩余货款46800元对应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对此提交了于2022年8月1日向百某乐公司发送的《有关6#7#楼铝合金门窗框浆缝问题的处理方案及要求》予以证明,上述内容并不足以证实百某乐公司提供的案涉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而在双方的微信沟通中,百某乐公司也解释可能是因为氯离子的问题,百某乐公司提供的货物不含氯离子成分?海某达公司并没有否认其在使用百某乐公司产品的墙体周围表面有刮腻子的事实,其刮腻子是否包含了氯离子,海某达公司未举证排除,也无提出证据证明其规范施工?因此,结合海某达公司抗辩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与海某达公司使用过没有质量问题的货物属于同一批次,其他产品又不存在质量问题,且海某达公司签收货物后未依约及时提出异议,故在海某达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百某乐公司提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不能排除因施工不规范或其他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前述问题产生的可能性,据此不予采纳海某达公司关于百某乐公司2022年供货存在质量不符合案涉《材料采购协议》抗辩,并判决海某达公司应向百某乐公司支付货款46800元及支付自2022年7月31日起的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违约金标准问题,双方合同约定每迟延一天支付货款,按所欠货款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现百某乐公司已调低该标准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主张并未超过法定标准?海某达公司认为该标准仍过高,并提出异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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