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离婚查到对方账户有钱的,原则上可以分,但是如果对方证明这笔钱是婚前个人财产或者是他人委托炒股的话,那就不能分了。
比如越秀区这个离婚案件中,原告苏女士查到前夫曾先生证券账户中有两百多万元,于是起诉要求分割财产。曾先生主张这笔钱有一部分是自己的婚前财产,还有一部分是其他朋友委托自己炒股的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给苏女士分。但是宋先生又拿不出证据,最终法院就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分给苏女士一半了。
【法院怎么说的?-判决书内容】
法院认为,对于曾先生广发证券江湾营业部X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曾先生主张其中部分资金属于曾某2、曾某3、曾某4、黄某、曾某5、冼某、赖某等人的财产,是这些人委托曾先生炒股。审查曾先生提交的证据,首先,从曾先生与苏女士离婚一案受理至今,均没有证据证明曾先生与上述人员曾双方共同签订正式的委托理财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曾先生与上述人员曾双方共同约定因委托理财而产生的盈亏如何承担,其次,曾先生写给曾某4的收条表述为“收到曾某4现金……”,写给曾某2的收条表述为“收到曾某2人民币……”,写给曾某3的收条有一张表述为“收到曾某3现金……”,仅有一张表述为“收到曾某3入股款……”,可见大部分收条并没有表明收款用途,因此不能充分证明付款原因就是委托曾先生理财,虽然上述人员均有出具关于将款项投入曾先生账户的《证明》,但是这些《证明》均在离婚纠纷审理期间由上述人员单方出具,形式也基本一致(采打印方式,上述人员仅在“证明人”处签名),因此这些事后才出具的证明也不能充分证实当时付款的原因确是委托曾先生理财。再次,曾先生写给赖某的借条表述为“兹借到赖某人民币……”,写给冼某的借条表述为“借到冼某人民币……”,既然曾先生是向赖某、冼某借款,则双方形成的应是借贷法律关系,即使曾先生将借款用于炒股,也不能认为曾先生的账户内存在赖某和冼某的财产。虽然有一份冼某事后出具的证明材料称借款性质发生变更,但该证明材料同样仅是冼某单方出具,并非与曾先生双方签订的合同,因此也不能充分证明冼某曾委托曾先生理财。第四,黄某与曾先生的账户来往发生在曾先生与苏女士结婚前,即使要分割曾先生账户内的资产,也需剔除婚前部分,与黄某的款项并无冲突。第五,曾某5的银行存折仅能证明存款转账、支取的状况,不能充分证明曾某5曾委托曾先生理财。
在民法上,货币作为特殊动产,属于种类物,遵循“交付即占有,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即货币交付后不能产生物权返还请求权。本案中,即使曾某2等人的财产通过某种途径进入曾先生的证券账户,依照货币的特殊性,也已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对于货币、证券等特殊动产,应按照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名称来判断所有权人。广发证券江湾营业部X资金账户的户主是曾先生,因此应当认定该账户内的资产属于曾先生所有。该账户在××××年××月××日的资产总值为414510.76元,这属于曾先生的婚前财产,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予以扣除。该账户2017年1月25日资产总值为2734634.08元,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资产应为2734634.08元-414510.76元=2320123.32元。考虑到证券资产的特殊性,广发证券江湾营业部X资金账户的资产应判归曾先生所有,曾先生应向苏女士补偿一半价值,即1160061.66元。虽然曾某2等人对曾先生证券账户内的资产不能主张所有权,但如果曾某2等人与曾先生之间确实存在其他合同关系,则曾某2等人也可以另行向曾先生、苏女士主张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