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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 离婚房产分割问题 起诉离婚找律师咨询那个法院

2025年03月06日 | 发布者:郑思琪 | 点击: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咨询广州增城区专业离婚诉讼律师:离婚争夺房产时,应该在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还是在被告所在地起诉?广州专业打离婚官司律师郑思琪律师解答:如果是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而起诉争夺房屋所有权的案件,应该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纠纷,而非普

咨询广州增城区专业离婚诉讼律师:离婚争夺房产时,应该在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还是在被告所在地起诉?

广州专业打离婚官司律师郑思琪律师解答:如果是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而起诉争夺房屋所有权的案件,应该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纠纷,而非普通的不动产物权纠纷。所以应该参照离婚诉讼案件的管辖,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那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真实案例】

比如这个参考案例中,原被告在台湾地区结婚并离婚的,如果按照不动产物权纠纷的话,应该按内地法裁判。如果是按夫妻财产关系纠纷的话,就应该按台湾地区的法律。

最终内地法院认为,这类案件虽然是在争房屋的所有权,但实际上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所以应该按照夫妻财产关系来处理,应该适用台湾地区的法律。

【法院怎么说的?-判决书内容】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系台湾地区居民,本案系涉台所有权确认纠纷,台湾地区与我国内地属一国之内的不同法域,存在区际司法冲突,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应适用《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来指引本案纠纷应适用的实体法律,进而依据实体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涉案房屋的权属? 现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准据法的认定,孙任某某认为依据《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或者根据《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第二条的规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其规定,而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88条对涉外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案件的法律适用有明确规定,据此主张适用内地法律? 陈某某则主张本案应适用《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因双方无协商一致选择适用的实体法,亦无共同经常居所地,故应适用台湾地区法律。对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就涉案房屋产权归属发生的纠纷,从形式上看是对不动产权属的确认之诉,但孙任某某是基于与陈某某的婚姻关系而要求确认涉案房屋权属归两人共有,其实质是因婚姻关系所产生的财产争议。双方争议的法律行为发生时,当事人之间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因而该争议具有更强的身份特征或属人特性? 在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时,遵循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宜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夫妻双方协议选择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夫妻双方未选择的,应选择与身份特征更具密切联系的连结点。因此,就本案争议之冲突规范的适用,应优先选择适用《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本案中,双方未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故根据上述规定应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孙任某某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的规定,主张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双方的共同经常居所地为上海,但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同时,双方在一审中一致确认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 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在实体法的选择上,应适用台湾地区法律,并无不当?

根据台湾地区相关法律的规定,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依据对修订后的台湾地区现行民法亲属编第1017条的立法旨趣及内容的分析,认定涉案房屋登记为陈某某一人所有,房屋所有权归属明确,本院予以认同? 孙任某某提及的台湾地区民法亲属编第1030-1条,其自述系对于离婚后夫妻剩余财产差额分配之规定,由于本案非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其据此主张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亦不成立。

综上所述,孙任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处理过大量离婚诉讼案件(非诉和解-诉前和解、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官司、离婚子女抚养权案件、返还结婚彩礼礼金案件) 、夫妻间房产纠纷、夫妻间借款纠纷案件、夫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遗产继承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恋人情人之间财产纠纷。对成功离婚、成功多分财产、成功争抚养权、成功继承遗产等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能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深入分析利弊,作出最佳胜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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