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郑思琪律师告诉你:有效!但有风险!
真实案例:广州某工厂向A公司采购一批高速冲床,价值241万元,但支付112万元后,还有53%的货款无力支付。按合同约定,A公司有权取回设备。然而,其他债权人已经申请执行这批设备,法院直接拍卖了设备。A公司申请执行异议,主张设备所有权,但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请求。
法院裁判意见: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了所有权保留,但设备实际由工厂占有,从外观上看工厂享有所有权。动产所有权的公示方式是占有,如果A公司想保留所有权,必须让外界知道所有权的实际归属。否则,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或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
律师提醒:
所有权保留条款有效,但出卖人必须注意公示方式,否则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风险提示:如果设备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执行,出卖人可能无法取回设备。
建议:遇到此类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