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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卖合同中约定,在付清货款前,所有权归出卖人,这种约定有效吗?

2025年02月11日 | 发布者:郑思琪 | 点击:4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广州郑思琪律师告诉你:有效!但有风险!真实案例:广州某工厂向A公司采购一批高速冲床,价值241万元,但支付112万元后,还有53%的货款无力支付。按合同约定,A公司有权取回设备。然而,其他债权人已经申请执行这批设备,法院


广州郑思琪律师告诉你:有效!但有风险!

真实案例:广州某工厂向A公司采购一批高速冲床,价值241万元,但支付112万元后,还有53%的货款无力支付。按合同约定,A公司有权取回设备。然而,其他债权人已经申请执行这批设备,法院直接拍卖了设备。A公司申请执行异议,主张设备所有权,但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请求。

法院裁判意见: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了所有权保留,但设备实际由工厂占有,从外观上看工厂享有所有权。动产所有权的公示方式是占有,如果A公司想保留所有权,必须让外界知道所有权的实际归属。否则,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或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

律师提醒

  • 所有权保留条款有效,但出卖人必须注意公示方式,否则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 风险提示:如果设备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执行,出卖人可能无法取回设备。

  • 建议:遇到此类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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