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律师随笔

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是否有效?广州律师解答!

2025年02月11日 | 发布者:郑思琪 | 点击:8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是否有效?广州律师解答!货款未付清,设备所有权归谁?广州郑律师解析案例!工厂设备买卖纠纷: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法律效力!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是否有效?买卖合同中约定,在付清货款前,所有权归出卖人,

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是否有效?广州律师解答!货款未付清,设备所有权归谁?广州郑律师解析案例!工厂设备买卖纠纷: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法律效力!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是否有效?

买卖合同中约定,在付清货款前,所有权归出卖人,这种约定有效吗?

广州工厂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专业律师郑思琪律师解答:有效

例如,广州某工厂向A公司采购一批高速冲床,价值241万元,但支付112万元后,还有53%的货款无力支付。由于该工厂支付的价款未超过总价款的75%,A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取回高速冲床。但在A公司取回之前,如果其他债权人已经申请执行这批设备的,法院可以直接拍卖。比如这个案件中,工厂的设备就被拖欠工资的员工申请拍卖了。A公司申请执行异议,主张其享有设备的所有权,但被法院驳回。

法院裁判意见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A公司就涉案设备主张所有权能否成立以及能否排除另案执行。虽然A公司与工厂签订的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如买方未按合同付清货款,则买卖标的物归卖方所有,但涉案设备作为由工厂实际占有的动产,从其权利外观看来,工厂享有所有权。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依法自交付时即发生效力,动产所有权的公示方式即为占有。如果A公司试图保留涉案设备的所有权以对抗第三人或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在设备交付后,使他人得以从外部认识到所有权的实际归属。此外,工厂在一、二审中均未出庭应诉,如仅以双方曾约定保留所有权就产生对抗一切的效果,将造成法院执行混乱和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律师提醒
广州郑律师提醒,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虽然有效,但在实际操作中,出卖人需注意保留所有权的公示方式,否则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或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如果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郑思琪律师 入驻4 近期帮助过:28 积分:4359 好评率:100%
IP属地:广东
温馨提示: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郑思琪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024521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