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广州黄埔区资深二手房买卖合同争议律师:因为卖房人伪造材料导致无法贷款的话,要不要支付违约金?
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经常存在双方都违约的情况,所以在处理这类纠纷时需要特别注意双方解除合同的直接原因。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的,导致双方解除买卖合同的,一般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应当退回已收的购房款,双方的损失各自承担。比如以下这个案件中,法院就认为卖家跟买家以不正当方式获得贷款的约定违法,双方都存在过错,都不用承担违约金,但解除合同后要返还定金。
【真实案例简介】
广州花都区二手房卖家谢某跟买家吴某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谢某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的某处房产。由于吴某不是广州户口,为了顺利购房,谢某和吴某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谢某协助吴某走账通过银行贷款审核。后因谢某以吴某没有购房资格和贷款资格为由,要求提高房屋价格。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不具备购房资格,与谢某合谋以不正当方法获得银行贷款。且谢某在配合吴某某以虚假价格签订网签合同并办理走账手续后,又对此提出异议,甚至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亦有违诚信。对于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存在同等程度的过错。故判决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书意见】
本院对本案评析如下: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案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认定问题?首先,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吴某某、张某某并非广州市户籍居民,两人主张其入职钟德公司并取得花都区人才绿卡,继而获得购买案涉房屋的资格,但两人除提交《劳动合同书》《劳务用工合同》外,未能提交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费记录,甚至陈述目前仍然在职,但实际上钟德公司早已注销,故即便两人取得购房资格,其据以申请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是存疑的?其次,双方在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屋的真实成交价格为140万元后,为了贷款需要,又签订两份《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将房屋成交价拆分为115万元和45万元,共计160万元?此后,吴某某、张某某为办理购房按揭贷款,需要谢某某配合进行走账行为,由谢某某收取部分款项后再退回给吴某某、张某某的亲人朋友以回到吴某某、张某某的账户,而谢某某亦予以配合?可见,双方对于以不正当的方法取得银行按揭贷款是明知的。从前述事实可以看出,在案涉的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吴某某、张某某存在大量的不当行为,且在谢某某要求其告知相关购房资格材料时亦未予理睬以消除谢某某的疑虑,而谢某某在配合吴某某、张某某以虚假价格签订网签合同并办理走账手续后,又对此提出异议,甚至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亦有违诚信,双方的行为导致双方对案涉合同的履行丧失了信任的基础,且其后亦未能就合同的继续履行进行协商并重新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致使案涉合同无法履行,故双方对于案涉合同的无法继续履行均存在过错,且过错基本相当,双方均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