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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被认定合同无效

2024年08月02日 | 发布者:郑思琪 | 点击:5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郑思琪律师解答: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轻易认定合同无效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只有买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买卖的物品时,才会导致合同无效。比如刑法中规定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淫秽物品等。一般只有法律规定的12种


郑思琪律师解答: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轻易认定合同无效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只有买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买卖的物品时,才会导致合同无效。比如刑法中规定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淫秽物品等。一般只有法律规定的12种情形的才可能会认定无效,

比如以下这个案件,某公司与中国某乌鲁木齐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实际上是涉及铁塔基站的买卖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建设工程合同因基于虚假的意思表示,属于无效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的买卖合同由于不存在无效情形,在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买卖铁塔基站的情况下,法院依据双方之间真实的买卖关系,结合双方实际履行情况,认定买卖合同有效,应当继续履行。

判决书节选:

一、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中,某公司与中国某乌鲁木齐分公司在案涉十个铁塔基站分别于2016年和2017年已经修建完毕并竣工的情况下,在2018年11月2日仍就案涉十个铁塔基站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且在合同就施工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竣工验收等内容进了行约定?上述约定内容属于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应属无效?中国某乌鲁木齐分公司上诉要求确认双方于2018年11月2日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十个铁塔基站返还的问题?本院认为,确定合同性质应以合同本身内容为准,但当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谋以合同形式掩盖真实交易关系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应按其真实交易关系定性。本案中,依据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双方项目负责人王国峰与李陆林在合同签订前就已对案涉十个铁塔基站的买卖进行过沟通,可见双方对案涉十个铁塔基站应属买卖关系。在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买卖铁塔基站的情况下,一审依据双方之间真实的买卖关系,结合双方实际履行情况,驳回某公司要求中国某乌鲁木齐分公司返还案涉十个铁塔基站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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