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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口头约定买卖数量跟买卖单价的,还需要签书面合同吗?

2024年08月02日 | 发布者:郑思琪 | 点击:3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郑思琪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当面口头达成下单或者通过电话下单的方式签订的买卖合同,只要双方对商品的种类、单价、数量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视为双方


郑思琪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当面口头达成下单或者通过电话下单的方式签订的买卖合同,只要双方对商品的种类、单价、数量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视为双方达成口头的销售合同,具有跟书面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服装批发市场常常采取口头合同的方式合作,比如以下这个案件,广州市越秀区某档口的张老板接到熟客王小姐电话下单8000件夏季时装,按照约定送到王小姐指定地点,并将发货单微信拍照给王小姐,王小姐微信回复说收到了。但次月于王小姐对账时,王小姐否认收到上述货物,拒绝支付该笔订单款。张老板向法院提交了送货单和双方的聊天记录以及通话录音,起诉王小姐支付上述货款17.8万元。最终,法院采信了原告的主张及事实,判决王某向张某支付1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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