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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离婚时可以分割婚内违法加建的宅基地房屋吗?

2024年07月04日 | 发布者:郑思琪 | 点击:8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郑思琪律师解答:不一定,有的法官认为即使是违建,使用权在离婚和继承案件中也可以分割,在买卖合同中不处理。有的法官就认为违建的房屋在任何案件中都不处理,需要当事人先去完成报建或拆除违建,才给处理。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认为


郑思琪律师解答:不一定,有的法官认为即使是违建,使用权在离婚和继承案件中也可以分割,在买卖合同中不处理。有的法官就认为违建的房屋在任何案件中都不处理,需要当事人先去完成报建或拆除违建,才给处理。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认为不应当处理,应当先经过行政处理,裁定驳回起诉。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黎某现要求确认其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康乐村西约98号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主张,在未经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前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黎某另要求确认其是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康乐村西约9**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因该宅基地房屋核准报建的层数为2.5层、建筑面积为119.2平方米,与双方确认的房屋现状并不一致,黎某应当依法先行向行政部门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定性处理,再就相关民事财产的归属协商或另诉解决。因此,对黎某就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房屋所有权所提起的诉讼,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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